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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18 股票简称:上港集团 编号:临2013-013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4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34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127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0.1206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3日

    ●除息日:2013年7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31日

    一、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6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2年末总股本22,755,179,6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4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0.49亿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7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73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4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简称:“QFII”),公司将根据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1206元进行派发。

    上述股东均应在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3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①本公告所附表格《“2012年度利润分配”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③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④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文件资料。如该类股东已就本次现金红利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则除提供上述文件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现金红利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也可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在取得经公司代扣代缴的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上述文件资料需以专人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3日

    2、除息日:2013年7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31日

    四、分配对象

    截至2013年7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亚吉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和上海久事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6家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2013年7月31日(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58号国际港务大厦

    联系电话:(021)35308688

    联系传真:(021)3530868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17日

    附表:“2012年度利润分配”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持股数(股) 
    现金红利所得(税后,人民币元) 
    现金红利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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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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