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35版)
5、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添利A的开放日计算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添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添利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添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T日),设■为自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 ■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为T日添利B的份额余额, ■为T日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在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添利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为添利B封闭期届满日(T日)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设自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9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42亿元,添利A、添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0亿份和10亿份,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添利A年收益率为3.25%。则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801370(元)
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2.18397260(元)
6、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添利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内,在添利A的非开放日(T日),设■为自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添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 ■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为T日添利B的份额余额, ■为T日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在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添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添利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添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为T日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内的添利A非开放日,■为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添利A的开放日,■为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设自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5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1亿元,添利A、添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0亿份和10亿份,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添利A年收益率为3.25%。则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4(元)
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91(元)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七、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添利A分别于折算基准日2012年8月31日、2012年11月30日、2013年3月1日、2013年5月31日进行了折算。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添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添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添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添利A的份额数×添利A的折算比例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分别于添利A的折算日及申购赎回申请确认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了添利B暂停交易,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的添利B暂停交易的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内,在添利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添利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添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添利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添利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添利B基金份额已于2010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添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添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添利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为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添利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添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添利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添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5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与添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添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添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添利A、添利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添利A份额(或添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添利A(或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添利A(或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添利A(或添利B)的份额数×添利A份额(或添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添利A、添利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添利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添利A份额(或添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添利A(或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添利A、添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添利A、添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十、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基于各类券种对利率、通胀的反应,制定有效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此外,通过对首次发行和增发公司内在价值和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全面分析,积极参与新股申购,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投资管理,力求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一级市场新股和增发新股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通过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时卖出策略。
十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添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添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年7月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
(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5)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表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误差。
十六、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12月3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3年3月31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月18日公告的《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根据公司管理基金数量的变化,对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两只新基金进行了增加;
2、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本信息以及公司部门设置进行了更新;
3、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根据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内容做了相应的更新;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了新的代销机构;
5、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变更了经办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
6、在“九、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部分,更新了相关信息;
7、在“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8、在“十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按有关规定补充了本基金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9、在“十六、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业绩数据,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10、在“二十八、其他应披露的事项”部分,对本次更新内容期间的历次公告进行了补充。
11、根据新《基金法》的变化对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2,774,997,336.90 | 96.97 |
其中:债券 | 2,774,997,336.90 | 96.97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权证 |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8,550,221.82 | 1.00 |
6 | 其他各项资产 | 58,065,980.67 | 2.03 |
7 | 合 计 | 2,861,613,539.39 | 100.00 |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 | -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 | - |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109,921,000.00 | 3.97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09,921,000.00 | 3.97 | |
4 | 企业债券 | 2,282,760,796.90 | 82.40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40,238,000.00 | 1.45 |
6 | 中期票据 | 191,742,000.00 | 6.92 |
7 | 可转债 | 150,335,540.00 | 5.43 |
8 | 合 计 | 2,774,997,336.90 | 100.16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22086 | 11正泰债 | 999,990 | 103,588,964.10 | 3.74 |
2 | 122844 | 11筑城投 | 1,000,000 | 102,800,000.00 | 3.71 |
3 | 122872 | 10复星债 | 1,000,000 | 101,690,000.00 | 3.67 |
4 | 1280405 | 12豫铁投债 | 1,000,000 | 101,670,000.00 | 3.67 |
5 | 122887 | 10渝交通 | 900,000 | 88,290,000.00 | 3.19 |
序号 | 名 称 | 金 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52,483.36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056,885.86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54,856,611.45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合 计 | 58,065,980.67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0015 | 石化转债 | 76,187,200.00 | 2.75 |
2 | 113003 | 重工转债 | 23,613,417.00 | 0.85 |
3 | 110017 | 中海转债 | 6,044,487.40 | 0.22 |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0/12/03- 2010/12/31 | 0.30% | 0.06% | 0.14% | 0.09% | 0.16% | -0.03% |
2011/01/01- 2011/12/31 | 2.27% | 0.10% | 2.52% | 0.11% | -0.25% | -0.01% |
2012/01/01- 2012/12/31 | 10.15% | 0.12% | -0.66% | 0.07% | 10.81% | 0.05% |
2013/01/01- 2013/03/31 | 2.43% | 0.09% | 0.44% | 0.04% | 1.99% | 0.05% |
2010/12/03- 2013/03/31 | 15.74% | 0.11% | 2.43% | 0.09% | 13.31% | 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