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特别报道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产业调查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研究·市场
  • A7: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8:艺术资产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37:信息披露
  • A138:信息披露
  • A139:信息披露
  • A140:信息披露
  • A141:信息披露
  • A142:信息披露
  • A143:信息披露
  • A144:信息披露
  • A145:信息披露
  • A146:信息披露
  • A147:信息披露
  • A148:信息披露
  • A149:信息披露
  • A150:信息披露
  • A151:信息披露
  • A152:信息披露
  • A153:信息披露
  • A154:信息披露
  • A155:信息披露
  • A156:信息披露
  • A157:信息披露
  • A158:信息披露
  • A159:信息披露
  • A160:信息披露
  • A161:信息披露
  • A162:信息披露
  • A163:信息披露
  • A164:信息披露
  • A165:信息披露
  • A166:信息披露
  • A167:信息披露
  • A168:信息披露
  • A169:信息披露
  • A170:信息披露
  • A171:信息披露
  • A172:信息披露
  • A173:信息披露
  • A174:信息披露
  • A175:信息披露
  • A176:信息披露
  • A177:信息披露
  • A178:信息披露
  • A179:信息披露
  • A180:信息披露
  •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信息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项目信息
  •  
    2013年7月17日   按日期查找
    A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12版:信息披露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信息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项目信息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编号:临2013—017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稅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稅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19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 月22 日

      ●除息日:2013 年 7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 7 月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3年 5月 24 日获得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登载于 2013 年 5 月 25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7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20000000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2元(税前),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税前)10,400,000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由本公司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9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1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月22 日

      2、除息日:2013 年 7月 23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7 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7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证券处

      地 址: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

      咨询电话:024-56676495

      传 真:024-56676495

      联 系 人:赵越

      七、备查文件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7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