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237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0059
5.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网点(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9.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0.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1.基金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本公告仅对“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7 月 17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ip-funds.com,www.gtja-allianz.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4.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医药100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100指数,行业特征较为明显,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增发、配股、分红等,或者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原因)而导致本基金无法实现成份股比例配置而使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其他股票进行替代,或者因新股认购、基金现金资产拖累、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基金的收益水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合同变更为ETF联接基金的风险
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使本基金从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国联安中证医药100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为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变更后投资标的、投资策略以及投资限制等都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
(3)基金合同变更为ETF联接基金后特有的风险
除了包含本文所述的中证医药100指数基金面临的共有风险外,国联安中证医药100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还面临特有的风险,由于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力求获得与目标ETF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因此目标ETF的特有风险也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目标ETF的特有风险除指数投资风险外,还包括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ETF退市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以一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59)。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类型
股票型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单位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单位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证医药100指数的有效工具,从而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7、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直销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9、募集规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 2013 年 7 月 22 日到 2013 年 8 月 16 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万元 | 1.0% |
100万元≤M<500万元 | 0.6% |
500万元≤M<1,000万元 | 0.1% |
M≥1,0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注:M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下转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