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现将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6月13日18:00时止。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下称"本次会议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于2013年6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上的《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 金额 |
律师费 | 20000 |
公证费 | 8000 |
合计 | 28000 |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于2013年7月9日作出了《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561号),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三、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情况
依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本次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本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将一并修改。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四、备查文件
1、《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附件三:《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
4、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