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晓琳 ○编辑 阮奇
前期,4000万股权“一女二嫁”导致双方对簿公堂,上市公司四海股份却瞒天过海不做披露,甚至在本报等多家媒体跟进报道后仍只做“选择性披露”。如今,随着地方证监局的介入,四海股份本月底前将不得不披露围绕控股权转让引发的重大官司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惯有“信披不规范”行径的四海股份在7月15日初次披露《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时,再度“选择性披露”,仅仅披露了三分之一内容。或是按照监管层要求,16日公司不得不再度补充披露。
“两日分批披露”行径恶劣
据公告,7月12日,四海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7月15日,四海股份首次披露来自监管层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四海股份自2012年4月以来未按规定披露濮黎明(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原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框架协议之补充一》的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
因此,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要求四海股份在2013年7月31日前予以改正,并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在媒体上对未依法披露的上述事项作出公开说明。
有意思的是,7月16日,四海股份再度补充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的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濮黎明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也就是说,除了四海股份“选择性披露”针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之外,原实际控制人濮黎明及原大股东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众禾”)也被给予了行政处罚。
信披违规有“历史传统”
值得注意的是,对比两日四海股份的公告可以发现,四海股份在选择性披露监管层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时依然希望对濮黎明和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官司问题“瞒天过海”。
从四海股份第二次“补充”披露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可以看出,在《关于对濮黎明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的内容中均强调了濮黎明、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之洲之间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框架协议之补充一》和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
之前,诸多媒体报道已渐次还原北京大河与浙江众禾、濮黎明(浙江众禾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四海股份6月5日却对此专门发布“澄清公告”。如今,随着监管层的介入,四海股份将不得不在本月底前向公众披露事实真相。
事实上,自浙江众禾和濮黎明入主上市公司,类似刻意隐瞒的把戏在四海股份公告中屡见不鲜。2011年11月,因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深交所对时代科技和包括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濮黎明在内的11位高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