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7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东方利群混合 |
基金主代码 | 400022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7月17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 证监许可[2013]360号 | |
基金募集期间 | 自2013年6月17日 至2013年7月12日止 | |
验资机构名称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 2013年7月16日 | |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 | 4,485 | |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342,669,464.11 | |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 78,887.19 | |
募集份额(单位:份) | 有效认购份额 | 342,669,464.11 |
利息结转的份额 | 78,887.19 | |
合计 | 342,748,351.30 | |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份) | 0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0%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发起资金出资方为基金管理人股东,详见第3节 | |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 731,329.55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0.213% | |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 是 |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 2013年7月17日 |
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项目 | 持有份额总数 | 持有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发起份额数 | 发起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发起份额承诺持有期限 |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 | - | - | - | - | - |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基金经理等人员 | - | - | - | - | - |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 | 10,001,250.00 | 2.92% | 10,001,250.00 | 2.92%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
其他 | - | - | - | - | - |
合计 | 10,001,250.00 | 2.92% | 10,001,250.00 | 2.92%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
注:上述份额总数为扣除认购费用并包含利息结转份额后的总份额数。
本基金发起式资金提供方仅为本基金公司股东,从业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属于发起份额。
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前往销售机构查询交易确认情况,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628-5888)或登陆公司网站(www.df5888.com或www.orient-fund.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在确定开放申购、赎回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7月18日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稳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17:00结束,2013年6月1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顺心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孙睿律师、邹野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2.34%,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3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现根据议案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58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于2013年7月12日出具了《关于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569号)。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四、备查文件
1、《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附件二:《授权委托书》,附件三:《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2、《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
3、《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意见》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意见》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关于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569号)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