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43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7月17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应诉通知书的基本内容
武汉海事法院已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你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诉你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送达本院海商审判庭,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二、《民事诉状》的基本诉讼请求内容为:
原告 | 被告 | 诉讼请求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2000万元(自2013年4月21日至完全清偿之日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依法判令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 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万元,(若欠息,利息及罚息和复利计算至被告还清贷款本息之日);判令抵押有效,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长天海号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
三、本案基本情况:
1、中国民生银行
经核查,公司在近两年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定了9份《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期限一年,贷款金额总计42000万元,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认为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对其债权实现产生严重影响,发生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事由,根据《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其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截至2013年7月17日,公司上述贷款余额为42000万元,未拖欠其利息。
2、中国农业银行
经核查,公司2010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签订了三份《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期限三年,贷款金额总计10000万元,由于公司2013年4月出现借款合同违约事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宣布上述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归还贷款,并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截至2013年7月17日,公司上述贷款已逾期,余额为9998万元,未拖欠其利息。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19起,其中:债务纠纷15起,劳务纠纷3起(涉及人数为3人),劳动仲裁一起(涉及人数为2人)诉讼金额共计705万元,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
本公司正积极与银行方进行沟通协调,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