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3-35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13)苏商初第0010号]、《送达回证》[(2013)苏商初第0010号]等相关诉讼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杨金国 男 汉族 1963年9月26日生(身份证号:320402196309260414)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古村5弄11号
被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39号
法定代表人:林金锡 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林金坤 男 汉族 1957年4月29日生(身份证号:320404195704290830)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斜桥巷9幢705室
2、起诉原因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10月19日,与第三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第三人代为投资收购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因第三人未将股利分红支付给原告等遂提出诉讼。
3、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有效。
(2)确认原告为被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该公司1,200万股股票。
(3)判令第三人持有被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股股票变更到原告名下。
(4)被告、第三人连带支付原告2011年度、2012年度股票股利现金人民币378万元。
(5)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1、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未曾知晓或者参与过引起上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纠纷的委托投资事项,经询问,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人员在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前也从未得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过《委托投资协议书》,上述起诉纠纷纯属于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协议纠纷。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等方面均不会产生任何实质影响。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公司不存在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七、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13)苏商初第0010号]
2、杨金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