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增资进展及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38 证券简称:一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37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增资进展及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顺利实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燃油喷射系统产品升级扩能改造项目及新疆农装建设项目,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一拖(洛阳)燃油喷射有限公司增资及柴油机公司收购其自然人股权议案》、《关于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向一拖(新疆)东方红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2年12月22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临2012-28号《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2-31号《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及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13-25号《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及自有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一拖(洛阳)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油喷射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并已领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一拖(新疆)东方红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实施的新疆农装建设项目进展及资金需求,公司以募集资金向新疆公司增资4500万元,拟分为两期投入。第一期投入3,000万元,新疆公司已完成验资工作,工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燃油喷射公司、新疆公司(以下合称“一拖股份子公司”)分别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本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募投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开户行 | 账户 | 金额(万元) |
燃油喷射系统产品升级扩能改造项目 | 燃油喷射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77330188000079859 | 10373.3129 |
新疆农装建设项目 | 新疆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 | 1705020419200488853 | 3000 |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一拖股份子公司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燃油喷射系统产品升级扩能改造项目、新疆农装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一拖股份子公司未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一拖股份子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拖股份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一拖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一拖股份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一拖股份子公司及开户行应配合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半年度对一拖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一拖股份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军骊、余晖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一拖股份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一拖股份子公司单笔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20%的,一拖股份子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如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将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通知其他各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一拖股份子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一拖股份子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一拖股份子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一拖股份、一拖股份子公司、开户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