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爆炸燃烧事故处理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3-04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4·6”爆炸燃烧事故处理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4),披露了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年产120万吨甲醇/80万吨二甲醚、5亿方LNG项目”4月6日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情况。
2013年7月18日,新能源公司收到哈密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4?6”爆炸燃烧事故的处理决定》(哈地安监管字[2013]95号),现将事故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调查结果
经哈密地区安委会审定:新能源公司“4?6” 爆炸燃烧事故属于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爆炸燃烧事故。经调查事故原因为:
新能源公司“年产120万吨甲醇/80万吨二甲醚、5亿方LNG项目” 未充分结合煤质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改进工艺流程,造成煤气水分离不充分,导致生产时含大量焦油的煤气进入B煤气水槽。4月6日工厂区煤气水分离装置在生产过程中,B煤气水贮槽中储存了大量油水混合物,在水贮槽底部直通式蒸汽加热装置的持续加热下(加热蒸汽压力0.5 MPa、温度约1580C),引起水贮槽内的油水混合物沸腾,罐体内压力突然增大,双向呼吸阀排气不及,导致罐体顶部撕裂对折,底部翘起,侧壁焊缝被撕裂。水贮槽罐体在爆裂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罐内高温且含油介质的混合气体。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经哈密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其中:由于新能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给予20万元的行政处罚;新能源公司董事长向东等5名责任人分别给予3万-0.3万元的行政处罚;新能源公司造气车间造气回收班长俞克昌等3名操作人员要求新能源公司分别依照公司规章进行处理。
三、安全整改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能源公司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通过以下系列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改进工艺流程、加强煤质分析,采取有效手段提高煤气水分离效率;严格技改审批程序,加强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现场重点设备及重要区域的生产运行情况;有效提高中控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和对系统报警信息的处置能力;进一步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管力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作业现场环境等,目前上述措施已全部得到贯彻落实。整改过程中原设计院已针对公司煤质含油气比例较高的特殊属性进行了工艺设计改进,相关新增装置与设备已全面纳入标准设计规范,在技改项目投用前各项安全条件均可达到设计要求。
公司上下将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安全岗位职责精细化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全面系统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安全、持续、稳定运行。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