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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信诚医药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信诚医药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信诚医药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办理信诚医药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办理信诚医药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信诚医药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信诚医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信诚医药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信诚医药份额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信诚医药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信诚医药份额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信诚医药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信诚医药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信诚医药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信诚医药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信诚医药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信诚医药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信诚医药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信诚医药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在办理信诚医药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办理信诚医药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信诚医药份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信诚医药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信诚医药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信诚医药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信诚医药份额低于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信诚医药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数=49,407.11 /1.128=43,800.63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信诚医药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800.63份信诚医药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0元申购信诚医药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814.23 =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25=96,404.13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4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4×1.025=98,814.1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1-1185.77=0.13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内申购信诚医药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信诚医药份额96,404份,退款0.13元。
4.信诚医药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信诚医药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信诚医药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该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信诚医药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四:某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份信诚医药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该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份信诚医药份额,假设赎回当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5.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信诚医药份额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信诚医药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
3.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信诚医药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信诚医药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和信诚医药B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信诚医药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除第(6)项外,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信诚医药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第十部分 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点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信诚医药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信诚医药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诚医药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信诚医药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上市交易或信诚医药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信诚医药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信诚医药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信诚医药份额与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信诚医药A份额与一份信诚医药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信诚医药A份额与一份信诚医药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外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在相关公告规定的上述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交易规则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1:1。
4、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实现对中证800制药与生物科技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发生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800制药与生物科技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800制药与生物科技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信诚医药A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特征;信诚医药B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六)投资决策与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整体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基金经理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管理流程
(1)每日跟踪分析:本基金跟踪指数,因此指数跟踪的偏离度和风险分析尤为重要。数量分析组对指数化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每日跟踪测算,并提供数量风险分析报告。投研部行业研究员对基准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变化、流动性变化的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运营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供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参考。
(2)基金经理根据数量风险分析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控制股票组合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3)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组合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合的交易。
(4)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监察稽核部对指数化抽样复制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申购赎回和成份股停牌等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管理流程图如下所示:
■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其他(公司根据具体投资品种,增加或减少)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各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T日实际天数),NAV母t为T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T日信诚医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t为T日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年为信诚医药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NAVAt=1+R年×■
NAVBt=(NAV母t-0.5×NAVAt)/0.5
例:假设t=99,R年=6.20%,NAVA0=1.000, NAV母99 =1.400:
NAVA 99=1.000+6.20%×99/365=1.017
NAVB 99=(1.400-0.5×1.017)/0.5=1.783
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该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 的计算方法如下: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万元 * 本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 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除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每年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13年6月20日,则本基金成立后的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为2013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15日为周日,因此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医药份额和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信诚医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信诚医药A份额持有人。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信诚医药份额将按一份信诚医药A份额获得新增信诚医药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信诚医药份额折算
NAV后母=NAV前母-0.5×(NAV前A -1.000)
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0.5×NUM前母×(NAV前A -1.000)/NAV后母
其中:
NAV前母: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后母: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前A: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医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UM前母: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外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外份额的分配;持有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信诚医药A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医药A份额的份额数
信诚医药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NUM前A×(NAV前A -1.000)]/NAV后母
其中:
NUM前A: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医药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医药A份额折算成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信诚医药B份额折算
信诚医药B份额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变。
4)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的总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信诚医药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不进行份额定期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当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
1、当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和信诚医药B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和信诚医药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A份额和信诚医药B份额的比例仍保持1:1不变。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和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和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信诚医药份额分别分配给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和信诚医药B份额的持有人。
1)信诚医药份额折算
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NUM前母×(NAV前母 -1.000)]/1.000
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信诚医药A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医药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后A=NUM前A
信诚医药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NUM前A×(NAV前A -1.000)]/1.000
其中,
NUM后A:折算后信诚医药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医药A份额折算成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信诚医药B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医药B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后B=NUM前B
信诚医药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NUM前B×(NAV前B-1.000)]/1.000
其中,
NUM前B:折算前信诚医药B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后B:折算后信诚医药B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医药B份额折算成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信诚医药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信诚医药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信诚医药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和信诚医药B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和信诚医药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A份额和信诚医药B份额的比例仍保持1:1不变。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和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和信诚医药B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1)信诚医药份额折算
NUM后母=(NUM前母×NAV前母)/1.000
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信诚医药A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医药A份额和信诚医药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不变
信诚医药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NUM前A×NAV前A - NUM后A×1.000)/1.000
信诚医药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信诚医药A份额折算成信诚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信诚医药B份额折算
NUM后B=(NUM前B×NAV前B)/1.000
信诚医药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信诚医药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医药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信诚医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信诚医药B份额未跌至0.250元以下时提前进行不定期折算,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折算方式参照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进行不定期折算的规则,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第十九部分 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信诚医药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信诚医药A份额、信诚医药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信诚医药场内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或信诚医药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信诚医药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信诚医药A份额(或信诚医药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信诚医药A份额(或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信诚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医药A份额(或信诚医药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信诚医药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信诚医药A份额(或信诚医药B份额)的份额数×信诚医药A份额(或信诚医药B份额)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全部转换为信诚医药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信诚医药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信诚医药份额、信诚医药A份额与信诚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单笔申购金额 | 场外申购费率 |
M<50万 | 1.2% |
50万≤M<200万 | 0.8% |
200万≤M<500万 | 0.4% |
M≥500万 | 1000元/笔 |
持有时间 | 场外赎回费率 |
Y<1年 | 0.5% |
1年≤Y<2年 | 0.25% |
Y≥2年 | 0 |
(下转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