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主体范围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李剑锋
上周六,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举办了“中日韩消费金融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会上发表的《中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中日韩消费金融比较研究》一书指出,我国的消费金融服务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借鉴日本和韩国经验,应建立多元化的消费金融服务体系。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应逐步放宽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主体范围,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在积累经验基础上考虑让更多机构进入该领域。
上述观点得到了与会代表的支持。一位央行研究局官员表示,鉴于居民的杠杆率还较低,我国消费金融很有发展潜力。
来自权威部门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分为四类,包括住房、汽车,教育和其他。其中,房贷消费占比在2010年是76.3%,2011年是73.5%,2012年到2013年第二季度,都是70.5%。这显示在整个消费信贷中,除了房贷外,其他消费贷款的增速是较高的。其中,汽车贷款消费的增速最大,尤其是其中的短期贷款增速。
数据显示,今年二季度,我国汽车贷款中的短期贷款增速达到38.5%,而中长期贷款增速也达到10.6%,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消费贷款增速。
在《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中国再次提出要“发展消费信贷,支持扩大内需”。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这为中国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国刚认为,网上购物的快速增长,为中国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发展空间,这也给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提供了一个新的机遇。中国金融要迈上新的台阶,要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必须认识到众多金融创新的内在机理不是来自金融部门,而是来自实体经济部门。
与会专家建议,在网络消费逐渐兴起的情况下,赋予网上交易平台公司、支付公司和与这些商业平台结合比较紧密的小额贷款机构,参与消费金融服务的权利,以彻底扭转此前中国消费金融外生于实体需求,与商业流通业关联不紧密的情况,真正做到消费活动和金融活动的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