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45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包括紫金矿业(股票代码:601899)。根据紫金矿业股票发行主体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5月11日发布的公告,紫金矿业所属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于2010年7月3日发生的污水渗漏事故。紫金矿业未能及时披露该重大事故及后续进展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公司以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了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在上述公告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上市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罚不会对紫金矿业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上市公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8.3其他资产构成
|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 1 | 存出保证金 | 340,319.67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 3 | 应收股利 | - |
| 4 | 应收利息 | 8,167.14 |
| 5 | 应收申购款 | 248,905.73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 7 | 待摊费用 | - |
| 8 | 其他 | - |
| 9 | 合计 | 597,392.54 |
8.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8.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8.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8.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 阶段 | 净值增长 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 2011.12.8-2011.12.31 | 0.70% | 0.14% | -10.65% | 1.68% | 11.35% | -1.54% |
| 2012.1.1-2012.12.31 | -5.97% | 1.48% | 3.91% | 1.66% | -9.88% | -0.18% |
| 2013.1.1—2013.3.31 | -10.36% | 1.41% | -10.26% | 1.41% | -0.10% | 0.00% |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12.8)至2013.3.31 | -15.12% | 1.43% | -16.69% | 1.62% | 1.57% | -0.19% |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
许可使用固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为每季度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万元),许可使用固定费用需在指数使用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季许可使用固定费用,不足一个季度的,应按一个季度收取。此后应于每季度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许可使用固定费用。收取期间为指数使用协议生效日至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止。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万/季度*4季度/年÷当年天数(365天或366天)≈550元/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本章第(一)款第4 至第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原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 对基金管理人的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及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更新了部分代销机构的信息;对本基金会计师事务所信息进行了更新。
5、在“十、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更新了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赎回费率的情况;此外,更新了基金份额强制赎回的相关业务规则。
5、在“十二、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6、在“十三、基金的业绩” 部分,说明了基金合同生效至2013年3月31日的基金投资业绩。
7、在“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更新了为投资者提供电子交易与服务的内容。
8、在“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列出了自上次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9、对部分表述进行了更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