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编号:临2013-029号
债券代码:126019 债券简称:09长虹债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9长虹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债权登记日:2013年7月30日;
2、债券付息日:2013年7月31日。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7月31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长虹债
3、债券代码:126019
4、发行总额:300,000万元
5、债券期限:6年
6、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0.80%
7、利息支付: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计息起始日为公司债券发行日(即2009年7月31日)。首次付息日为发行日的次年当日(即2010年7月31日,因遇节假日顺延至8月2日),以后每年的7月31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为当年付息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8、到期日及兑付日期: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15年7月30日,兑付日期为到期日2015年7月30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
9、资信评级情况:2013年6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维持AA。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债券的担保: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票面利率为0.80%。每手“09长虹债”(面值1000元)派息8.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7月30日;
2、本次付息日:2013年7月31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2013年7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长虹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联系电话:0816-2418486
传真:0816-2417979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