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股票代码:002052 编号:2013—05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7月23日上午十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8,888,5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林青松、任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218,888,558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218,888,558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青松、任毅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