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此项政策的出台快于市场预期,将对金融机构、实体经济和金融监管等多方面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发展到今天,已直指存款利率市场化这一核心领域,存款利率的全面放开将成为未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方向。预计未来将在简化存款利率期限档次、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优化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以及加快推进相关配套改革等四个方面加以推进。
■朱妮 杨荇
2013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主要包括四点内容:一是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二是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三是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四是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做调整。
此前,我国曾于2012年6月和7月扩大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此次贷款利率管制的全面放开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
哪些因素促成央行选择当下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
促成央行选择在当前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的主要有两大因素。
一是本届政府加大改革的力度。在今年上半年经济数据相对平稳、下行压力逐渐加大的背景下,市场仍充斥着希望政府重回单纯依靠扩张性财政和货币政策刺激经济的老路的声音。
但是,继前期央行面对银行间市场资金收紧局面时拒绝轻易“注水”之后,面对经济回升力度疲弱的现状,央行依然没有采取简单的数量型财政货币刺激政策,而是动用了取消贷款利率下限的价格型调控手段,这一系列动作彰显了新一届政府坚定不移推动改革的决心,凸显了让中国经济重回市场轨道,放松管制、改善供给的执政思路。
二是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的稳步推进,金融机构财务硬约束进一步强化,自主定价能力不断提高,企业和居民对市场化定价的金融环境也更为适应。2012年6月和7月,央行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区间调整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已体现出差异化、精细化定价的特征,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经营战略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执行不同的存贷款利率浮动策略。
与此同时,我国市场化定价的金融产品发展十分迅速,市场化利率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2013年6月末,我国非金融企业通过委托、信托、票据、债券和股票等市场化定价途径实现的融资约占社会融资规模的41.38%,较上年末提高4.83个百分点,较上年同期提高10.44个百分点;其余通过人民币贷款实现的社会融资中的绝大部分也是由金融机构在利率下限以上自主浮动定价的。
这表明,我国已经从融资利率管制状态逐步转为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及资金供求来确定利率水平。并且,在贷款利率全面放开之前,金融机构仅有0.2%的实际贷款利率触及下限,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央行推出的此项政策措施有哪些特点
一是加速推进。虽然我们之前在报告中强调今年年内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关键期,但市场普遍认为央行可能在下半年后期才会有明确措施。然而,央行却在二季度经济数据出炉之际果断选择放开酝酿已久的取消贷款利率下限管制,政策推进明显快于市场预期。这一方面与相关基础条件基本成熟有关,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央行意图通过放开贷款利率管制,打开贷款利率下行空间,对宏观经济起到“稳增长”的作用。
二是差异化实施。在本次出台的四项措施中,央行特别提及到两大关键领域贷款利率“一放一不放”。“一放”,是指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不得高于基准利率2.3倍的上限。2004年10月,在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时,考虑到当时城乡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尚不完善,我国暂时保留了对其贷款利率的上限管理,并将利率上限由基准利率的2倍扩大至2.3倍。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内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贷款定价机制不断完善,定价行为趋于理性,放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的内部条件已基本具备。与此同时,除农村信用社外,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其他各类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均已放开,通过竞争决定贷款利率的机制初步形成,为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的取消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从农信社实际贷款利率情况看,由于农村信用社实际贷款利率本就极少触及上限,因此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后,涉农贷款利率不太可能出现短时大幅提高,不会对农村信贷市场产生大的冲击,这也是促使央行决定取消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的重要参考因素。
“一不放”,是指人民银行在放开贷款利率管制的同时强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做调整。这显示了中央继续通过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涨幅的政策走向没有改变。
央行推出此项政策将带来哪些影响
对金融机构而言,本次利率改革措施对商业银行利差的影响较为轻微。目前信贷资金总体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及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长期以来达到70%-80%,在原有的30%的下浮区间规定之下,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也基本在10%以内,且下浮贷款比例仅为10%左右。根据《2013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截至3月末,金融机构一般贷款中执行下浮、基准利率的贷款占比仅分别为11.44%和23.79%,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高达64.77%。
在这种情况下,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后,贷款利率不大可能短期内出现大幅下滑。再加上本次改革措施没有触及房地产市场贷款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仍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不变,存款利率上限也未做调整,因此短期来看对商业银行利差的影响不大。
中长期来看,首先,贷款利率下限的取消赋予了商业银行更多的自主定价权,银行业资金差异化定价趋势将逐渐明朗,银行经营模式也将从同质化经营转向差异化运营,并逐渐迈入细分时代。其次,随着市场机制在资金定价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融资成本将经历一个总体下降的过程,银行利差收窄渐行渐近。最后,利率市场化引发的价格重估将加剧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倒逼银行加快经营转型与创新。
对实体经济而言,首先,贷款利率放开进一步拓宽了企业与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定价的空间,供需两方的价格博弈有助于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中的高效部门,提高资金的边际产出率,提升社会融资效率。
其次,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有望获得一定改善。由于大型企业议价能力较强,贷款利率下限的放开可能导致其贷款利率出现总体下降,促使金融机构配置更多的资金给议价能力较弱的资金需求方(比如中小企业)以获得更高的贷款收益。可见,贷款利率下限取消将为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贷款留出更大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有效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本次出台的四项措施中,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是一大亮点。由于农村贷款户、小微企业风险较大,在以前设立的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2.3倍的框架下,农信社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取消利率管制后,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将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自主定价,有利于提高其发放涉农贷款的意愿,增强其满足多层次涉农贷款需求的能力,提高涉农贷款资金的可得性,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取消贷款上限也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优化涉农资金的配置效率,对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具有积极作用。
对于金融监管而言,放松利率管制将使金融市场的监管更加科学高效。利率市场化后,央行可以通过存贷款利率的变化以及其他债务工具和融资工具价格的波动,更加准确地判断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和资产分布的均衡性,从而为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但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也将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比如,如何适应一个变化更为灵敏迅速的利率体系并适时转换调控方式,如何准确判断新条件下银行风险结构的变化,并防范由此带来的新的利率系统风险等,都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所要面临的问题。
下一阶段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预判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发展到今天,已直指存款利率市场化这一核心领域,存款利率的全面放开将成为未来利率市场化的发展方向。
首先,可考虑简化存款利率期限档次。
即参照国外央行通常采用单一期限基准利率的做法(例如美国和日本央行仅仅制定隔夜的基准区间利率,欧洲和英国通过招标的方式制定期限为两周的基准利率),适当简化存款利率期限档次。至于期限溢价则可以交给金融机构自主决定,以促进金融机构提高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定价管理、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
其次,逐步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
人民银行明确提出,下一阶段将逐步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我们预计这主要是指我国将在下一阶段在银行间市场试点发行同业存单,并适时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通过丰富金融机构市场化负债产品和放开替代性金融产品价格,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第三,继续提高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的使用范围和影响力,优化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
Shibor经过六年多的培育,已逐渐趋于完善并获得市场主体的普遍认可,其形成机制已经实现市场化,但反映的是同业融资市场的资金报价情况。随着本次贷款利率全面放开,银行信贷市场资金价格也走向市场化,有必要在信贷市场也相应建立利率报价机制,为信贷市场的产品定价提供参考。由此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
第四,加快推进相关配套改革,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
一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推进利率市场化后,一些实力较弱的金融机构难以承受改革阵痛,一旦倒闭,将影响储户存款安全,危及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如若建立,则不但解决了储户资金安全的难题,同时也让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成为可能。
二是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和汇率都是货币价格的反映,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同时,须同步推进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只有这样才可能形成均衡的人民币价格,充分发挥人民币价格在配置资源以及促进经济内外均衡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