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收购富士特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2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收购富士特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夏满、梁小恩、梁宛平与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富士特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意向书》(以下简称“《股权收购意向书》”),公司拟收购林夏满、梁小恩、梁宛平合计持有的富士特有限公司60%的股权。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意向公告》(公告编号:2012-039)。
林夏满、梁小恩、梁宛平与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致同意延长《股权收购意向书》项下收购事项的谈判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76)。
因富士特有限公司相关资产的产权证未能落实,为维护公司的利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与林夏满、梁小恩、梁宛平于2013年7月24日签署了《<关于富士特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意向书及其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公司终止收购林夏满、梁小恩、梁宛平持有的富士特有限公司股权。《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自《解除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同意解除原《股权收购意向书》及《补充协议》,上述《股权收购意向书》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条款(除《股权收购意向书》第五条外)均告终止。
2、林夏满、梁小恩、梁宛平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原《股权收购意向书》第五条的约定,将公司已向林夏满、梁小恩、梁宛平支付的500万元人民币的排他费用退回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每延迟1天,按千分之一的日利率支付罚息。林夏满、梁小恩、梁宛平同意对上述500万元人民币排他费用的退回及逾期罚息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