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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3-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076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7月24日以通讯方式表决。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霸州市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3-077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5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3-077

      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

      建设经营霸州市约定区域

      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区域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委托期限为18年。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3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履行增加公司的业务区域,未来会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

      5.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一、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已于2013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霸州市约定区域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接受霸州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霸州市委托区域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本次合作开发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霸州市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要合同条款

      1.委托区域

      委托区域占地面积约为14平方公里,分两期开发。一期总面积约为5.22平方公里,分为两大功能组团即工业园区和温泉特色小镇。

      工业园区面积约为2.29平方公里(约3440亩),北至裕华西道和迎宾西道、西至西环路、南至香江道、东至黄山路和泰山路,可出让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2759亩。温泉特色小镇面积约为2.93平方公里(约4396.4亩),分为北区(占地面积约2.4平方公里,约3593.4亩)和南区(占地面积约0.53平方公里,约804亩)。其中北区的四至为北至艺术大道、东至燕山北路、南至龙江北道、西至昆山路,总用地面积3593.4亩,其中可出让建设用地出地率不低于60%,可出让建设用地中住宅开发用地比例不低于80%;南区四至为北至长江道、西至西环路、东至泰山路、南至淮河道,总用地面积803亩,可出让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689亩。

      工业园区和温泉特色小镇开发过程中,甲方投资进度和委托区域土地出让节奏安排:该区域开发投资累计达到3亿元时,本区域内依法出让的开发用地应不低于1200亩(不含安置房用地),其中商住用地面积不低于689亩;该区域开发投资累计达到5亿元时,本区域内依法出让的开发用地应不低于2000亩(不含安置房用地),其中商住用地面积不低于1200亩;该区域开发投资累计达到8亿元时,本区域内依法出让的开发用地应不低于3000亩(不含安置房用地),其中商住用地面积不低于2000亩;该区域开发投资累计达到10亿元时,本区域内依法出让的开发用地应不低于5604亩,其中商住用地面积不低于2845亩。

      2.合作事项

      甲方负责委托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委托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全面协助甲方进行工业园区整体开发建设及管理工作、温泉特色小镇项目规划、招商引资以及开发工作,根据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按时完成本条各项委托工作。

      1)甲方委托乙方在工业园区的开发中提供以下开发建设工作:委托乙方在工业园区的开发中提供“九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公共设施建设工作、土地整理投资有关工作、产业发展服务工作及相关咨询设计服务等服务。

      2)甲方委托乙方在温泉特色小镇项目开发中提供以下开发建设工作:乙方负责温泉特色小镇项目整体规划、引进符合条件的优质开发商(含乙方下属全资公司)对温泉特色小镇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开发商依法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温泉小镇项目用地,投入全部资金进行温泉特色小镇的开发建设及运营。温泉特色小镇项目范围内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由甲方自行筹集资金完成,并按照项目开发进度提供开发用地并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

      3.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在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是排他性的、非经乙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的;

      2)本协议项下委托服务的委托期限为18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4.投资收益

      甲方经上级机关同意,就工业园区开发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1)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建设利润两部分,建设利润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就土地整理投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收益按土地整理成本的15%计算。

      3)就工业园区开发委托事项中约定的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工业园区内当年入驻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5%计算。

      4)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费由双方按照成本费用的110%计算。

      5)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等按照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按照政府指导价或市场价确定。

      5.结算时间

      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甲方应于具体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60日内完成结算;土地整理费用,甲方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产业发展服务费、规划与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甲方应于年2月底前完成结算。

      6.结算费用来源

      结算费用来源于委托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市级地方留成部分,即指委托期限内委托区域内企业与单位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非税收入。

      7.双方的承诺

      1)甲方承诺:在委托区域的开发过程中,为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在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需要融资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下,甲方或其职能部门予以全力支持,双方协商认为必要时,甲方可出具有关文件,协助办理各项手续;支持入驻园区企业上市融资(包括境内外直接、间接上市)。在本协议委托区域范围内,甲方不再设立其它同样模式的委托区域。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办理或为乙方及入驻园区企业争取各项最优惠的税收、技术技改、科技创新等政策。甲方应将委托区域纳入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同时甲方应确保委托区域有不低于500亩开发用地的建设用地指标供乙方进行先期开发建设,并同意将委托区域内原规划的龙江湖迁移至委托区域外;甲方负责温泉特色小镇项目范围内土地整理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确保项目用地达到九通一平至用地红线;有关委托区域的设立、土地整理以及给予乙方的委托,均已经过了合法程序,取得全部必要的、合法的批准、同意、授权、备案和许可,或者取得批准、同意、授权、备案和许可没有法律或实际上的障碍。

      2)乙方承诺:负责工业园区内全部委托事项所需的全部资金的筹措并做到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平衡,以确保全部委托事项按时完成;协助甲方办理工业园区内各种手续、批文、争取土地指标等工作;组织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进行工业园区以及温泉特色小镇项目的发展战略论证,科学制定产业定位;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整理,乙方按甲方制定合理的土地整合政策及相关补充协议规定提供足额资金,确保及时兑现村民拆迁安置补偿、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相关补助等费用;负责引进符合条件的优质开发商(含乙方下属全资公司)对温泉特色小镇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开发商依法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温泉小镇项目用地,投入全部资金进行温泉特色小镇的开发建设及运营。

      8.转让和承继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授权其下属全资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独资成立专门从事合作区域开发建设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转由该开发公司承担。

      9.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而遭受或者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并按实际履行的原则,继续履行本协议。

      10.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3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2.该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3.该合同履行增加公司的业务区域,未来会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