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3-05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金额8,886,750元和42,036,750元
●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时间为2013年8月5日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无
一、审议程序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3年5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在宁波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授权公司总经理具体参与竞拍事宜。
公司竞得该等地块使用权将用于“年产7,000吨高效节能粉末冶金汽车关键零件生产线项目”的建设。详见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37。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公司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22日共同签署了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别受让宗地编号为鄞州工业园区13号工业B地块和鄞州工业园区13号工业C、D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编号分别为3302122013A21155和3302122013A21156,出让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受让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2122013A21155)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鄞州工业园区13号工业B地块,宗地总面积11,201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10,455平方米。出让宗地坐落于鄞州区姜山镇上何村。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2122013A21156)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鄞州工业园区13号工业C、D地块,宗地总面积51,550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49,455平方米。出让宗地坐落于鄞州区首南街道高塘桥村、姜山镇上何村。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浙江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三、合同主要条款
除在下列第2项、第6项~第7项、第10项~第13项中分别列示了两份合同中的不同内容外,上述两份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完全一样。上述两份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受让人与当地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签订的《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约束法律效力;
2、合同项下宗地:
(1)合同编号为3302122013A21155的合同项下宗地编号为鄞州工业园区13号工业B地块,宗地总面积11,201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10,455平方米。出让宗地坐落于鄞州区姜山镇上何村;
(2)合同编号为3302122013A21156的合同项下宗地编号为鄞州工业园区13号工业C、D地块,宗地总面积51,550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49,455平方米。出让宗地坐落于鄞州区首南街道高塘桥村、姜山镇上何村;
3、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产业类别为金属制品业;
4、出让人同意在2013年11月15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为现状土地条件;
5、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工业伍拾年,自2013年11月15日起算;如提前交地的按实际交地之日起算;
6、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1)合同编号为3302122013A21155的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8,886,750元,每平方米人民币850元;
(2)合同编号为3302122013A21156的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42,036,750元,每平方米人民币850元;
7、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和履约保证金:
(1)合同编号为3302122013A21155的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177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款。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444,338元(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可抵作违约金,受让人履行本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按约定返还;
(2)合同编号为3302122013A21156的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840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款。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2,101,838元(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可抵作违约金,受让人履行本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按约定返还;
8、受让人同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让人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付款时间:2013年8月5日;
9、受让人应在按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该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六个月内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手续,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批准后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0、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
(1)合同编号为3302122013A21155的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3,53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3,375元;
(2)合同编号为3302122013A21156的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16,9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3,375元;
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11、受让人在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
(1)合同编号为3302122013A21155的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主建筑物性质:工业,建筑总面积:10,456~20,910平方米;
(2)合同编号为3302122013A21156的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主建筑物性质:工业,建筑总面积:49,456~98,910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2.0大于1.0,建筑限高24米,建筑密度不高于50%不低于30%,绿地率为20%;
12、受让人同意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即:
(1)合同编号为3302122013A21155的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731平方米;
(2)合同编号为3302122013A21156的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461平方米;
13、受让人同意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发期限:
(1)合同编号为3302122013A21155的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发期限为24个月,在2014年10月31日之前开工,在2016年10月30日之前竣工;
(2)合同编号为3302122013A21156的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发期限为36个月,在2014年10月31日之前开工,在2017年10月30日之前竣工;
14、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15、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16、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7、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上述合同于2013年7月22日在宁波签署。
上述合同中涉及《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43。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受让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将用于实施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之一的“年产7,000吨高效节能粉末冶金汽车关键零件生产线项目”。
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主营业务的市场,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尚须经政府相关部门的立项审批;
2、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将有利于公司按照项目安排以及上述合同规定的投资进度实施投资和建设。
特此公告。
报备文件: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2122013A21155和3302122013A21156)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