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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013-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经查明,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古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5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669.47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675.25万元,虚减营业费用756万元,从而虚增利润3750.22万元。紫光古汉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当年净利润为429万元。

      (二)2006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122.28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445.90万元,从而虚增利润676.38万元。紫光古汉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当年净利润为464.18万元。

      (三)2007年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33.54万元,虚减财务费用88万元,从而虚增利润621.54万元;2007年紫光古汉下属子公司衡阳中药公司存在账外发货事项,当年账外发货额1897.94万元(含税),衡阳中药公司向职工借款782.60万元未在报表中反映。紫光古汉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当年净利润为2081.74万元。

      (四)2008年虚减财务费用115.69万元,从而虚增利润115.69万元;2008年紫光古汉从郑州谙拓公司拆借1200万元未在报表中反映,2008年衡阳中药公司存在账外发货事项,当年账外发货金额为1293.47万元(含税)。紫光古汉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当年净利润为2037.45万元。

      二、未如实披露《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并实际执行相关情况

      2005年12月,在未经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紫光古汉与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达生物”)签订了《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承接了湖南紫光古汉南岳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岳制药”)8479.66万元的不良资产和8479.66万元的负债。2006年至2008年,紫光古汉通过代南岳制药偿还债务的方式隐性执行了该协议,但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协议及其实际执行情况。2008年,为隐瞒该协议实际执行的事实,紫光古汉通过与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弘湘”)签订虚假土地出让金代付协议、安排南岳制药与衡阳弘湘签订虚假资产剥离协议等方式冲销了执行协议形成的应收南岳制药往来款余额。

      紫光古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修订)》第2.2条、第2.3条、第7.3条、第9.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修订)》第2.2条、第2.3条、第7.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

      紫光古汉时任董事郭元林、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刘箭、董事刘炳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修订)》第3.1.4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2.3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紫光古汉时任副总裁兰学军、时任财务总监李筱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紫光古汉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本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紫光古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紫光古汉时任董事长郭元林、时任董事兼总裁刘箭、董事兼副总裁刘炳成、时任副总裁兰学军、时任财务总监李筱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紫光古汉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7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