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3-042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7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厦门市金桥路101号(世纪金桥园)商务楼第四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万股) | 9912.8737万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1.86%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东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大会;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厦门大有同盛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两年期担保额度的议案》 | 9912.8737万股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 |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厦门大有同盛贸易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9912.8737万股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庄宗伟、邹荣标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