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3-023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31日
除息日:2013年8月1日
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3年6月21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6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2年度本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81,106,212.5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884,798.94元,扣除根据公司《章程》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计8,110,621.26元,本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7,774,177.6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17,196,698.09元,扣除分配2011年利润19,588,807.86元,2012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35,382,067.91元。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326,480,131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分红金额为16,324,006.55元,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319,058,061.36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3、扣税说明
(1) 对于A 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31日
除息日:2013年8月1日
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3年7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833-2445800
传真号码:0833-2445800
联系人:曾跃驰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中区嘉定北路46号乐山电力董事办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