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26版)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6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3年5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60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并实施封闭管理和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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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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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国泰医药份额”)、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医药A份额”)和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医药B份额”)。其中,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国泰医药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认购所得的国泰医药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基金合同生效后,国泰医药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3、医药A份额、医药B份额与国泰医药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国泰医药份额与医药A份额、医药B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国泰医药份额,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国泰医药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国泰医药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国泰医药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国泰医药份额、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6、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国泰医药份额不进行自动分拆。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国泰医药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为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
三、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净值计算原则
在本基金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医药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医药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将优先确保医药A份额的本金及医药A份额的约定收益;医药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医药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在优先确保医药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计为医药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存续期内,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原则如下:
1、医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0%”,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期间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医药A份额的约定日单利收益率为医药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365。医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基准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期间,以1.000元为基准,采用医药A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医药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或本金安全,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医药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2、本基金1份医药A份额与1份医药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等于2份国泰医药份额的净值。计算出医药A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医药A份额、医药B份额和国泰医药份额各自份额净值之间的关系,计算出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定期折算或不定期折算)后,医药A份额、医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4、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基准日和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国泰医药份额、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为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假设:
T日为计算日,T日国泰医药份额、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NAV、NAV(A)、NAV(B);RT为T日医药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t为截止T日医药A份额的应计收益天数,则t=min{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T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含该日)至T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则:
NAV=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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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本基金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价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T日国泰医药份额、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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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医药份额、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3号文(《关于核准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泰医药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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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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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国泰医药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则可认购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认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认购份额=(49,603.17+10.50)/1.00=49,613.67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49,613.67份国泰医药份额。
(2)场内国泰医药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认购费率为0.8%,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8%)×50,000=50,400.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8%=4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50/1.00=1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50,000份国泰医药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50,400.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10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50,010份。
(3)医药A和医药B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其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医药A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医药B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某投资者场内认购了50,010份国泰医药份额,将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所得份额如下:
医药A份额=50,010×0.5=25,005份
医药B份额=50,010×0.5=25,005份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时间安排和投资者认购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2、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认购的限额
(1)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国泰医药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2)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场外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泰医药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上市首日,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国泰医药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国泰医药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国泰医药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本基金不对医药A份额或医药B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国泰医药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国泰医药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国泰医药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泰医药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国泰医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国泰医药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国泰医药份额以金额申请,赎回国泰医药份额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国泰医药份额进行处理时,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国泰医药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国泰医药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对国泰医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国泰医药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国泰医药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网点保留的国泰医药份额不足1,000.00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办理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申购国泰医药份额的计算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国泰医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国泰医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国泰医药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场内申购的国泰医药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国泰医药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数=49,504.95/1.128=43,887.37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国泰医药份额为43,887.37份。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所得份额为43,887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37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3,887×1.128=49,504.54元
退款金额=50,000-49,504.54-495.05=0.41元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43,887份国泰医药份额,同时应得退款0.41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国泰医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国泰医药份额份数×T日国泰医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50,000份场外国泰医药份额,持有0.5年时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国泰医药份额净值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1.250=62,500.00元
赎回费用=62,500.00×0.5%=312.50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元
若该投资者持有的是场内国泰医药份额,则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其获得的赎回金额如下:
赎回金额=50,000×1.250=62,500.00元
赎回费用=62,500.00×0.5%=312.50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泰医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T日的国泰医药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泰医药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医药份额、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医药份额、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国泰医药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包括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国泰医药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国泰医药份额,或上市交易的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泰医药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泰医药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泰医药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泰医药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国泰医药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泰医药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泰医药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一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国泰医药份额与分级份额(注:分级份额指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统称)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国泰医药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国泰医药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国泰医药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国泰医药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国泰医药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
3、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配比为1:1。
4、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场内份额的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在拟替代成份股内选取替代成份股进行替代投资,并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结合对股指期货的投资等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国泰医药份额、医药A份额、医药B份额。其中国泰医药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医药A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医药B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国泰医药份额、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泰医药份额、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国泰医药份额、医药A份额、医药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国泰医药份额、医药A份额、医药B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医药A份额、医药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1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不足6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3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折算。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折算的,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不进行定期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医药A份额和国泰医药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1次(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在该日对医药A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相应的进行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2)折算前的医药A份额持有人,以医药A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 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医药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医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医药份额。
(3)折算前的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2份国泰医药份额,按1份医药A份额的份额分配,获得新增国泰医药份额。持有场外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泰医药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泰医药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4)折算不改变医药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1)医药A份额持有人
■
其中:
■
医药A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2)医药B份额持有人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
■
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医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医药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时以及医药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时进行不定期折算。
1、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医药A份额、医药B份额、国泰医药份额。
(3)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方式
①折算前的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②折算前的医药A份额持有人,以医药A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医药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医药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医药份额;
③折算前的医药B份额持有人,以医药B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医药B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医药B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医药份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①医药A份额持有人
■
折算后医药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为:
■
医药A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②医药B份额持有人
■
医药B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③国泰医药份额持有人
■
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泰医药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医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下转A2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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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50万 | 1.0% |
50万≤M<100万 | 0.6% |
M≥100万 | 每笔1,000元 |
场外赎回费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
N<1年 | 0.5% | |
1年≤N<2年 | 0.25% | |
N≥2年 | 0 | |
场内赎回费 |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