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信息披露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定增+现金”并购两公司
    紫光股份做大智慧城市业务
  • 宗申动力
    拟出资3亿发起设立小贷公司
  • 山东钢铁披露与兴业银行18起诉讼
  • 瑞茂通拟定增募资9亿 扩建煤炭供应链平台
  • 上交所多元化的业务与产品(1)
  • 华润双鹤两新药获注册批件
  •  
    2013年7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A4版:公司·纵深 上一版  下一版
     
     
     
       | A4版:公司·纵深
    “定增+现金”并购两公司
    紫光股份做大智慧城市业务
    宗申动力
    拟出资3亿发起设立小贷公司
    山东钢铁披露与兴业银行18起诉讼
    瑞茂通拟定增募资9亿 扩建煤炭供应链平台
    上交所多元化的业务与产品(1)
    华润双鹤两新药获注册批件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山东钢铁披露与兴业银行18起诉讼
    2013-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炯业 ○编辑 阮奇

      

      山东钢铁今日披露了涉及与兴业银行的18起诉讼,涉案金额约7.05亿元。

      在这18起涉及诉讼的案件中,有一起是发生在2012年。2012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以及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民事起诉状》,其中原告为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被告为山东钢铁济南分公司、上海豪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7位。

      其余17起诉讼,则发生在今年。在2013年3月21日至7月16日期间,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均为: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被告除了山东钢铁、山东钢铁济南分公司、山东钢铁莱芜分公司,还有福建天和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与个人。

      从披露的这18起诉讼情况来看,起诉原因大致相同,为兴业银行向第一被告提供融资后,后者在购买钢铁支付完保证金后,余款未归还,由此导致诉讼产生,令山东钢铁被牵连。

      以其中一个案件为例:原告与第一被告、原济南钢铁(现已更名为山东钢铁,并成立山东钢铁济南分公司)三方,于2012年2月24日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以授信融资形式向第一被告提供融资5000万元,用于购买原济南钢铁的钢材,并开具收款人为原济南钢铁、还款人为第一被告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直接交付原济南钢铁。但是第一被告在向原告支付1500万元的保证金后,剩余融资款3500万元未按期归还。

      由此,原告认为,按照《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规定,原济南钢铁承担余额退款责任,并请求法院追加山东钢铁济南分公司及山东钢铁为本案被告。

      山东钢铁辩称,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法律关系等,公司非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同时,根据原告、第一被告向原济南钢铁出具的《承诺与说明书》,免除了公司不执行三方协议的责任,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本次诉讼金额影响几何?山东钢铁表示,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