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进展公告
公司简称:通葡股份 证券代码:600365 公告编号:临2013-025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加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葡股份”)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对北京市君信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君信”)起诉通化润通酒水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润通”)及通化润通反诉北京君信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判决,详细情况如下:
一、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
1、北京君信诉通化润通合同纠纷案
2012年4月16日,北京君信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与通化润通签署的有关制作“政协62周年纪念酒”的《合作协议书》,因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部门开展的“特供”、“专供”标识专项清理行动而无法继续履行,主张解除与通化润通于2011年4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要求通化润通返还预付的152.52万元货款。
2、通化润通对北京君信提出反诉
2012年5月7日,通化润通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诉称:通化润通以前年度制作“政协62周年纪念酒”过程中支出相关费用约572.77万元,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北京君信赔偿该等费用。
2012年9月5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诉讼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北京君信与通化润通于2011年4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通化润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北京君信货款152.52万元;
3、驳回通化润通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经过管理层积极商讨和反复论证,决定对上述判决结果不上诉,服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上述进展的影响
由于北京君信支付的152.52万元货款存在于公司的往来款项中,故公司将该款项返还北京君信,并将支付案件受理费4.45万元。另外,公司为制作“政协62周年纪念酒”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中的绝大部分已经在以前年度确认,且返还北京君信支付的部分货款对公司收入无影响,故上述诉讼将不会对公司本年及今后各期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公司涉及诉讼的情况
除已披露的诉讼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