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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明确
    企业混合性投资所得税处理
    2013-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大量保底性质投资将受影响

      ⊙记者 郭一信 ○编辑 梁伟

      

      国税总局近日就企业混合性投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明确。记者获悉,国税总局近日已印发《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其中明确企业混合性投资中的投资者取得的固定性利益分配不能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处理。对此税务人士表示,大量保底性质投资将受影响。

      《公告》表示,对于兼具权益和债券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且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的,对于投资企业所收到被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利息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混合性投资中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的赎回投资部分,《公告》则规定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公告,规定将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据了解,混合性投资在过去的税务处理中由于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券性投资的特性,可以依据投资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等标准,在计算所得税时归入权益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进行处理。其中对于归于权益性投资的部分,此前企业所得税法中出于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因已经予以免税处理。

      对此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表示,此次公告最大的杀伤力在于不允许混合型投资中投资者取得的固定性利益分配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处理,而只能作为利息处理,同时被投资双方赎回混合型投资也只能作为债务重组业务处理,“此次公告对于大量的保底性质的投资都会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混合型投资通常以购买混合性证券为标志,其中即包括企业发行的优先股股票和可转换证券等各类同时兼有债务性和权益性的证券,王骏表示此次公告仅仅明确了相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而对相应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原则尚未明确,对于目前尚在酝酿中的优先股制度未来也将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