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56 股票简称:华升股份 编号:临2013-013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7月25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4号)。
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2012年8月27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华升株洲雪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雪松”)与湖南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房产”)签订合同,株洲雪松向蓝海房产转让其与株洲市董家塅高科园管理办公室、株洲芦淞服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签订的《入园协议书》及《入园补充协议书》项下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价款2201.10万元,公司2012年年报因该项交易确认当期收益1200.60万元。2012年12月29日,你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项目合作收益的公告》,披露株洲雪松收到“雪松纺织服装建设”项目合作收益800万元。
经查,你公司该项交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与交易对方在2012年8月17日就已签订合同,直到2012年12月29日才发布公告披露该项交易。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的规定。
(2)公开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2012年12月29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株洲雪松收到“雪松纺织服装建设”项目合作收益为800万元,但实际上公司对该项交易确认营业外收入为1200.60万元,实际确认金额与公告金额相差400.06万元,信息披露不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本公司将按照湖南证监局的要求,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好投资者利益。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