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情况公告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编号: 2013-076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A股、B股于2013年7月18日、19日和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并且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幅限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上证监字[2007]8号)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根据规定,公司须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必要的核查,公司股票已于2013年7月23日停牌。
现公司就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公司于 2013 年 7 月13 日已经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外,截至目前及未来三个月内,公司董事会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至少未来三个月内不会另行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四)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甘肃华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投资”)通知,告知其股东赵志强先生、张萍女士于2013年7月23日分别与高风坤先生、任立坤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赵志强先生将其持有的华夏投资75%股权转让给高风坤先生,张萍女士将其持有的华夏投资25%股权转让给任立坤先生。上述股权转让已于2013年7月25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赵志强、张萍夫妇不再持有华夏投资股权,高风坤先生持有华夏投资75%股权,任立坤先生持有华夏投资25%股权。华夏投资持有公司17,918,11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72%)保持不变。
披露义务人高风坤先生于2013年7月27日披露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书》”)。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书》,高风坤先生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也无主营业务调整计划和资产重组计划。
赵志强夫妇在2012年6月6日披露的《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将在未来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的重组,并在今年向上市公司无偿赠送有盈利能力的生产经营类资产(资产价值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开展各种经营活动,避免出现退市情形。”后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该承诺的履行期限延至2013年10月底。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书》,高风坤先生承继华夏投资、赵志强、张萍夫妇对联华合纤赠送相关资产的义务。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书》,高风坤先生在与赵志强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上述华夏投资股权转让信息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高风坤先生于2013年7月27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书》。
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预计复牌时间
公司已定于2013年7月29日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3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将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十二项议案,该等议案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的重要性以及表决结果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信息公平披露,避免因股价波动影响投资者利益,本公司股票将在股东大会召开日(2013年7月29日)开市起停牌一天, 2013年7月30日公告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7月 26日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编号: 2013-077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定于2013年7月29日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3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将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十二项议案,该等议案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的重要性以及表决结果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信息公平披露,避免因股价波动影响投资者利益,本公司股票将在股东大会召开日(2013年7月29日)开市起停牌一天, 2013年7月30日公告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7月 26日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公告编号:2013-078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3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投票时间:2013年7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裕景大饭店3楼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35号)
6、会议出席对象:
(1)2013年7月22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A股股东及2013年7月25日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并于2013年7月29日上午9:00之前进入会场并按上述要求完整提供相关凭证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第七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基本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6、审议《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批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8、审议《关于签署<上海联华合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的议案》;
9、审议 《关于签署<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太 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国新能源在以山西天然气股权认购股份过程中免于以要 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审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B股股东需提供证券营业部出示的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B股股东需提供证券营业部出示的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证券账户卡、B股股东需提供证券营业部出示的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B股股东需提供证券营业部出示的持股凭证。
2、登记时间:2013年7月23日-2013年7月29日上午9:00(股东大会开始前)
3、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58号证大立方大厦1103室董事会秘书处
4、参会人员:
2013年7月22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A股股东及2013年7月25日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并于2013年7月29日上午9:00之前进入会场并按上述要求完整提供相关凭证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可参加会议。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大会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服务,网络投票系统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总提案数:12个
3、投票流程:
|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表决议案数量 | 投票股东 |
| 738617 | 联华投票 | 31 | A股股东 |
| 938913 | 联华投票 | 31 | B股股东 |
4、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 表决序号 | 内容 | 申报价格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12号 |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12项议案 | 99.00元 | 1股 | 2股 | 3股 |
(2)分项表决方法: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委托价格 |
| 1 | 关于公司符合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基本条件的议案 | 1.00 |
| 2 |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 2.00 |
| 3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 3.00 |
| 3.0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3.01 |
| 3.02 | 发行方式 | 3.02 |
| 3.03 | 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 3.03 |
| 3.04 | 拟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 | 3.04 |
| 3.05 | 发行数量 | 3.05 |
| 3.06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3.06 |
| 3.07 |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 3.07 |
| 3.08 | 锁定期安排 | 3.08 |
| 3.09 | 拟上市地点 | 3.09 |
| 3.10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 3.10 |
| 3.1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3.11 |
| 3.12 | 发行方式 | 3.12 |
| 3.13 | 定价依据 | 3.13 |
| 3.14 | 发行数量 | 3.14 |
| 3.15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3.15 |
| 3.16 | 锁定期安排 | 3.16 |
| 3.17 | 拟上市地点 | 3.17 |
| 3.18 | 募集资金用途 | 3.18 |
| 3.19 |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 3.19 |
| 3.20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 3.20 |
| 4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4.00 |
| 5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 5.00 |
| 6 | 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 | 6.00 |
| 7 | 关于批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7.00 |
| 8 | 关于签署《上海联华合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 8.00 |
| 9 | 关于签署《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 9.00 |
| 1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国新能源在以山西天然气股权认购股份过程中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 10.00 |
| 11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 11.00 |
| 12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 12.00 |
(3)表决意见:
| 表决意见种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对应申报股数 | 1股 | 2股 | 3股 |
5、投票注意事项:
(1)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该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3)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五、其它事项
1、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伟
联系电话:021-61639685
联系传真:021-61639683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
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24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参加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一、会议通知中提案的表决意见(请选择“赞成”、“反对”、“弃权”中的一项打“√”)
| 议案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公司符合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基本条件的议案 | |||
| 2 |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 |||
| 3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 |||
| 3.0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
| 3.02 | 发行方式 | |||
| 3.03 | 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 |||
| 3.04 | 拟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 | |||
| 3.05 | 发行数量 | |||
| 3.06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
| 3.07 |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 |||
| 3.08 | 锁定期安排 | |||
| 3.09 | 拟上市地点 | |||
| 3.10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 |||
| 3.1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
| 3.12 | 发行方式 | |||
| 3.13 | 定价依据 | |||
| 3.14 | 发行数量 | |||
| 3.15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
| 3.16 | 锁定期安排 | |||
| 3.17 | 拟上市地点 | |||
| 3.18 | 募集资金用途(逐项表决) | |||
| 3.19 |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 |||
| 3.20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 |||
| 4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
| 5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 |||
| 6 | 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 | |||
| 7 | 关于批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
| 8 | 关于签署《上海联华合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 |||
| 9 | 关于签署《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 |||
| 1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国新能源在以山西天然气股权认购股份过程中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 |||
| 11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 |||
| 12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权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编号: 2013-079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华夏投资的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13年7月26日,本公司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甘肃华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投资”)传真来的通知:股东赵志强先生、张萍女士于2013年7月23日分别与高风坤先生、任立坤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赵志强将其持有的华夏投资75%股权转让给高风坤,张萍将其持有的华夏投资25%股权转让给任立坤;上述股权转让已于2013年7月25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赵志强、张萍不再持有华夏投资股权,高风坤持有华夏投资75%股权,任立坤持有华夏投资25%股权。华夏投资持有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17,918,11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72%)保持不变。
二、特别提示
1、本次收购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考虑,看中联华合纤的投资价值。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于7月27日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7月 26日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票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股票代码:600617、90091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强、张萍
住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3栋3单元301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3栋3单元301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三年七月
声 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赵志强、张萍分别于高风坤、任立坤于2013年7月23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赵志强将其所持甘肃华夏投资有限公司75%股权转让给高风坤,张萍将其所持甘肃华夏投资有限公司25%股权转让给任立坤。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导致赵志强、张萍间接持有的联华合纤的股份发生变动。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赵志强、张萍 |
| 上市公司/上海联华 | 指 |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
| 华夏投资 | 指 | 甘肃华夏投资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 | 指 |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股权转让 | 指 | 赵志强持有的华夏投资75%股权转让给高风坤 张萍持有的华夏投资25%股权转让给任立坤 |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赵志强、张萍分别与高风坤、任立坤就华夏投资75%、25%股权转让于2013年7月23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赵志强
赵志强,男,住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3栋3单元301,身份证号码62050319580416****,国籍:中国,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3栋3单元301。
赵志强无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
赵志强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赵志强未拥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张萍
张萍,女,住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3栋3单元301,身份证号码62050319591002****,国籍:中国,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3栋3单元301。
张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
张萍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张萍未拥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股份的目的是为了收回投资、筹集资金进行其他项目投资。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主要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联华合纤第一大股东华夏投资100%股权,间接持有联华合纤17,918,11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7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华夏投资股权,也不直接或间接持有联华合纤任何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赵志强 张萍
受让方:高风坤 任立坤
(二)转让股份的数量
赵志强将其持有华夏投资75%股权转让给高风坤。
张萍将其持有华夏投资25%股权转让给任立坤。
(三)转让价格和付款安排
赵志强将其持有华夏投资75%股权转让给高风坤,转让价格为7500万元。
张萍将其持有华夏投资25%股权转让给任立坤,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四)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
2013年7月23日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高风坤承继信息义务披露人对联华合纤赠送相关资产的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除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及已披露的质押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股权转让方不存在附加的任何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高风坤、任立坤没有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没有就高风坤、任立坤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股权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赵志强(签字):
张萍(签字):
签署日期:2013年7月2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 |
| 股票简称 | *ST联华 *ST联华B | 股票代码 | 600617、90091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赵志强、张萍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凤凰路振兴楼3栋3单元301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7,918,110股 持股比例:10.72%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17,918,110股, 变动比例10.72%。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赵志强(签字)
张萍(签字)
日期:2013年7月25日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票简称:*ST联华 *ST联华B
股票代码:600617、90091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风坤
通讯地址:山东省无棣县新区广电大厦1楼西厅
股份变动性质:间接方式受让
签署日期:二〇一三年七月
声 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高风坤 |
| 上市公司/联华合纤 | 指 |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
| 华夏投资 | 指 | 甘肃华夏投资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 | 指 |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股权转让 | 指 | 赵志强将持有的华夏投资75%股权转让给高风坤 |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高风坤与赵志强就受让华夏投资75%股权于2013年7月23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高风坤,男,汉族,1976年5月生,国籍:中国,通讯地址:山东省无棣县新区广电大厦1楼西厅。
无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
二、最近五年任职经历:
| 任职时间 | 任职单位 | 任职单位主营业务 | 任职单位注册地 | 持股比例 | 职务 |
| 2009.12—2011.9 | 无棣汇泰化工有限公司 | 饲料级磷酸氢钙、磷酸铵、高氮复合肥等 | 山东省无棣县高田 | 0 | 执行董事 |
| 2011.10至今 | 山东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创业投资业务及其咨询、管理、顾问等 | 山东省滨州市北海新区 | 0 | 监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风坤没有控制的核心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拥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考虑,看中联华合纤的投资价值,通过受让华夏投资75%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联华合纤股份。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主要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直接或间接持有联华合纤任何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夏投资75%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上海联华17,918,11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7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赵志强
受让方:高风坤
(二)转让股份的数量
赵志强将其持有华夏投资75%股权转让给高风坤。
(三)转让价格和付款安排
赵志强将其持有华夏投资75%股权转让给高风坤,转让价格为75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支付。
(四)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
2013年7月23日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人承继华夏投资及赵志强、张萍夫妇对联华合纤赠送相关资产的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除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股权转让方不存在附加的任何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赵志强没有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没有就赵志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来源的声明
自筹资金。
二、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转账支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不适用。
二、资产重组计划
不适用。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计划
不适用。
四、上市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不适用。
五、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
不适用。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
不适用。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不适用。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不适用。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不适用。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不适用。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赵志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情况
不适用。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股权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高风坤(签字):
签署日期:2013年7月25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 |
| 股票简称 | *ST联华 *ST联华B | 股票代码 | 600617、90091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高风坤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山东省无棣县新区广电大厦1楼西厅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17,918,110股, 变动比例10.72%。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不适用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高风坤
日期:2013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