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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28版)
    2013-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3)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

    【五】对原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的修订

    本部分标题修改为“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删去“一、基金备案的条件”、“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并增加“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由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82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09年11月20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09年11月26日生效。

    2013年**月**日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将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允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月**日核准生效,自该日起,《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但该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仅适用于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募集,对变更后的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不适用),并取代原《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六】对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的修订

    1、删除“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将“二、上市交易的时间”的内容修改为:“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0年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年*月*日开始持续停牌。201*年*月*日,经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复牌。”

    【七】对原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修订

    根据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后因投资目标ETF而导致本基金可能发生的暂停申购赎回情况,对本部分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在“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将“(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的内容修改为: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在“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增加内容:

    “(4)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5)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3、在“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增加内容:

    “(4)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5)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八】对原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修订

    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增加如下条款: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九】对原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订

    1、在“一、召开事由”中将“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8项修订为: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2、在“一、召开事由”的“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增加如下条款: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一、召开事由”的“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增加如下条款: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4、在本部分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对本部分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的融资融券等与投资相关的条款将进行全面的修改,并增加“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1、将“一、投资目标”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将“二、投资范围”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3、将“三、投资理念”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力求获得与目标ETF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4、将“四、投资策略”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目标ETF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一级市场利用股票组合申购和赎回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实现指数化投资目标。同时,本基金也可通过二级市场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买入、卖出目标ETF基金份额。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ETF的时间和方式。

    (1)当净申购时,本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股票组合的构建、目标ETF的申购或买入等;

    (2)当净赎回时,本基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目标ETF的赎回或卖出等。

    (三)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五)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ETF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5、将“五、投资限制”的“(一)禁止行为”中的第4、5、6项条款修订为: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目标ETF与标的指数成份股除外;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目标ETF与标的指数成份股除外。”

    6、在“五、投资限制”的“(二)投资组合限制”中删除“7、本基金建仓期为3个月”,并增加如下条款: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将“五、投资限制”的“(二)投资组合限制”中最后两段内容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ETF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中,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95%×中证500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9、将“七、风险收益特征”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0、将“九、基金的融资融券”的标题修改为“九、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1、在本部分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十、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十一】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的修订

    在“一、基金资产总值”中增加内容为:“6、目标ETF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十二】对原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修订

    根据监管规则要求,本章补充约定对目标ETF估值和因目标ETF估值暂停估值的情形,并根据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相应增加股指期货等其他资产估值的约定,具体修改如下:

    1、将“三、估值对象”的内容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将“五、估值方法”第3条修改为: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五、估值方法”中增加如下条款: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7、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在“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中将第一句内容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5、在“七、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如下条款: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6、将“八、特殊情形的处理”中的第1条修改为“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三】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修订

    本基金变更为联接基金后,联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的计提方式将有所改变。具体修改如下:

    1、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十四】对原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的修订

    在“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八)临时报告”中增加一项:“26、目标ETF变更”。

    【十五】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修订

    1、在“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的“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中,将第(6)项内容修改为: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2、在“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的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增加如下条款: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十六】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

    【十七】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不涉及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部分条款或对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部分条款,在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中一并进行了修改。

    特此说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3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官网(www.gffunds.com.cn)及2013年7月2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反对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__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3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的表决票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