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7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2,030,33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77,969,67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所验证,并出具XYZH/2010CDA5002-06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农业银行新津支行顺江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科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农业银行新津支行顺江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上海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科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五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于2010年10月12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 2013 年 6月 5日发布的《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5),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督导职责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承继,为了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近日,就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公司已经与国金证券和上海银行成都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海银行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1102013-03001386807,截止2013年6月4日,专户余额为4,648.2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试验检验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上海银行成都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海银行成都分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宏、杨会斌可以随时到上海银行成都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海银行成都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海银行成都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海银行成都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海银行成都分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上海银行成都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海银行成都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海银行成都分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上海银行成都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上海银行成都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