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9 证券简称:出版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3-018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7元
●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1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33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2日(星期五)
● 除息日:2013年8月5日(星期一)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9日(星期五)
根据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将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3年6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6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8月2日(星期五)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5,091.47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7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20,383,843.90元人民币。
4、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分红时暂由公司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515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将按实际税负20%补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将按实际税负10%补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无需再补缴股息红利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3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7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2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13年8月5日(星期一)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9日(星期五)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前述股东外的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和法律部
咨询电话:024-23284236
传 真:024-23284232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29号
邮政编码:110003
六、备查文件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