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2013-027
债券简称:12中海01 债券代码:122171
债券简称:12中海02 债券代码:122172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2年8月3日发行的本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8月5日支付自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8月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按不同期限分为两个品种。3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为“12中海01”(122171);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为“12中海02”(122172)。
3、发行主体: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期限与利率: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票面利率4.20%,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5.00%,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24号文核准。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品种一“12中海01”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8月3日到2015年8月2日;本期债券品种二“12中海02”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8月3日到2022年8月2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12中海01”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8月3日;本期债券品种二“12中海02”的付息日为2013年到2022年每年的8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信用等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4.20%,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00%。每手“12中海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00元(含税),每手“12中海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2日。
2、本次兑息日:2013年8月5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3 年 8 月 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中海01”和“12中海02”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中海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3.60元(税后),每手“12中海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0.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中海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2.00元(含税),每手“12中海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0.0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3年8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2中海01”和“12中海02”的QFII最晚于2013年8月9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邮寄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7楼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编:200080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
(2)请上述QFII于2013年8月9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中海01纳税款”、“12中海02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东大名支行
账户号码:212581563410001
账户名称: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3年8月9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自行承担。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业盛路188号A-10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7楼
联系人:马国强 胡宝顺
联系电话:021-65967165、65967742
传真:021-65966160
2、债券受托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项目主办人:刘龙、孙兴涛
项目组成员:黄央、孙逸然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543
3、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及28层
项目主办人:张昊、许滢
项目组成员:刘晴川、朱超、刘森林、屠建宗、陈恪舟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4、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费琳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171、122172,债券简称:12中海01、12中海02
中文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 | 122171 (12中海01) | 122172 (12中海02) |
付息债券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请于2013年8月9日前(含)填写上述表格传真至021-65966160,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