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3-05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项目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7月2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接到哈密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4?6”爆炸燃烧事故已批复结案》的正式通知,并同步于哈密地区安全生产信息网上传公示(详情可查阅相关链接网址:http://www.hami.gov.cn/10210/10410/14861/2013/286897.htm)
通知指出:2013年4月6日11时42分,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吨二甲醚项目工厂区A系列B煤气水贮槽发生爆炸燃烧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4100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哈密地委、行署领导高度重视,亲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并于当日批准成立了由地区安监局牵头,地区公安局、地区工会、地区消防局、地区环保局、地区质监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并于2013年7月16日下发了《关于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4·6”爆炸燃烧事故的处理决定》(哈地安监管字【2013】95号)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了处理,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切实的整改措施。
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7月19日对新能源公司下发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新安监危化项目备字【2013】048号),同意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120万吨甲醇/80万吨二甲醚项目再次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期限为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7月18日。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新能源公司要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申请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截至目前,新能源公司已得到自治区及哈密地区安监部门的事故认定并明确批复结案,后续待接受政府环保部门考核验收通过后,即可实现全面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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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