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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证券代码:600459 公告编号:临2013-034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丁方”)于2013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研催化公司”或“甲方”)增资337,393,100.00元,用于“国Ⅳ、国Ⅴ机动车催化剂产业升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本次增资一次全额认缴,并在两年内分期缴足,公司首期股权认购价款为287,393,100.00元,剩余股权认购价款即人民币50,000,000.00 元在两年内缴清。具体事宜详见《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3-029)和《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向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公告》(临2013-031),上述公告刊载于2013年7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丁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1 ”), 账号为_7302010182100001059_,该专户1仅用于贵研铂业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作为丁方实施募资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1078076018010096150。丁方对甲方的募集资金首期增资款287,393,100.00元,于2013年7月25日转入专户。增资款项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XYZH/2013KMA1002 号《验资报告》。甲方、乙方、丁方及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于2013年7月29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31078076018010096150,截至2013年7月25日,专户余额为 287,398,688.20元(其中银行利息5,588.2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国Ⅳ、国Ⅴ机动车催化剂产业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期限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燕、邵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备查文件:

      1、《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459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公告编号:临2013-035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云锡元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股权转让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云锡元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5%股权的议案》,公司将所持有的云锡元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江镍业公司”)20.15%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锡控股公司”)。该事项详见《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3-012)、《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云锡元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3-016)、《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云锡元江镍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股权项目资产评估结果获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公告》(临2013-024)和《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3-025),上述公告分别刊载于2013年4月3日、2013年4月23日和2013年4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已收到云锡控股公司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的本次股权转让全部价款人民币2,693.30万元。近日,元江镍业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