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3-40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013年6月2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巴林右旗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源矿业”)发生一起造成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详见公司2013年6月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兴业矿业:关于子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31);事故发生后,巨源矿业被责令停产。
经安监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及处理意见为:
班长(已死亡),安全意识低,在工作中严重违章作业,擅自破坏采场空区的临时封闭,冒险进入采空区出矿,被冒落的顶板岩石埋压,导致自身死亡,为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负主要责任;因人已死亡,责任不予追究。
当班安全员,主立井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为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自办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班安全员处以4000元罚款;
安全科长,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直接负责人,对作业现场有安全检查职责,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扎实致使职工安全意识单薄,导致事故发生,为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自办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安全科长处以5000元罚款;
安全副总,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为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者,应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自办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安全副总以人民币6000元罚款;
生产副总,当班带班班长。未严格履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带班领导应履行的职责及本公司的领导带班职责,未对井下关键关节进行重点检查,对工作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自办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生产副总处以7000元罚款;
巨源矿业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为此事故的间接责任者,应负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巨源矿业总经理处以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巴林右旗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00,000元罚款。
7月23日,巴林右旗政府下发《关于对<巴林右旗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22”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右政字[2013]55号):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意见。
目前巨源矿业仍处于在停产整顿状态,矿山一方面进行整改,另一方面也在进行设备检修,并与地方主管部门积极沟通、落实整改措施,待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即可恢复生产。公司将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处罚,并深刻吸取该起事故的教训,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公司有色金属矿山安全管理,确保公司矿山安全生产。
巨源矿业主营铅、锌、银等金属矿采选、销售,生产规模:15万吨/年;巨源矿业经营业绩在公司合并报表中占比较小:2012年,巨源矿业实现销售收入7,979.22万元(占比9.02%),净利润556.74万元(占比4.29%),因此,本次事故对公司2013年度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