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罔顾事实上诉ICA
龙头股份遭不公正裁决
⊙记者 王璐 ○编辑 阮奇
龙头股份今日发布重大仲裁公告,公司因代理客户进口棉花陷入一起仲裁案。目前,由于仲裁申请人罔顾事实,故意将公司曲解为“第一买方,导致国际棉花协会(下称“ICA”)裁定公司赔偿637.60万美元”。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律顾问及中国棉花协会已从法律及行业惯例等层面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并一致认为该仲裁裁决不公平且在仲裁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因此,龙头股份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有关方面提出不予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
据龙头股份公告,公司国际贸易事业部之前按客户上海贤丰棉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要求,代理进口3000吨巴西棉花。公司作为代理方,与买方贤丰棉花、卖方(境外棉花商ICT公司)及其卖方代理共同签订了合同。由于国际市场棉花价格剧烈变动原因,买方贤丰棉花未履行合同,并与卖方就其中300吨棉花给予了补偿,卖方ICT公司就余下的2700吨合同向国际棉花协会ICA提起仲裁。随后,ICA仲裁庭裁决龙头股份应按照每磅118.5美分的价格,就2700吨棉花和卖方ICT结价,即赔偿卖方ICT共计637.60万美元。
目前,龙头股份已向有关方面递交抗辩材料,对上述仲裁事项作出申诉。公司方面表示,自合同谈判开始,龙头股份一直是买方的代理,三方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上市公司作为代理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卖方为了获得赔偿,罔顾事实,故意将公司曲解为“第一买方”,ICA则据此作为仲裁的依据。
由此,中国棉花协会、公司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应的书面意见,认为不应将公司作为“第一买家”承担责任。首先,公司不是买方,也从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其次,公司与ICT公司之间并未就接受ICA仲裁达成过书面形式的协议,即ICA对公司与ICT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应无管辖权;第三,ICA在受理ICT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后,仅指派给买方仲裁员,未指派给龙头股份仲裁员、也未准许公司指定自己独立仲裁员的做法,在仲裁程序上存在着一定瑕疵。
龙头股份称,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公司即与法律顾问及中国棉花协会进行了紧急讨论,从法律及行业惯例等层面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并一致认为本次仲裁裁决系不公平且在仲裁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因此,公司拟从两个途径进行应对:一是将于近期内与相关法律专家进一步讨论,研究并决定运用何种法律救济手段,即依据英国《仲裁法》,向ICA所在国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撤销ICA仲裁裁决书,或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及中国法律,提出不予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二是公司将立即与买方协商,要求买方向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并敦促买方尽快与ICT进行和解,以从源头彻底解决本案。同时,公司内部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对相关内控制度、流程进行梳理、检查。
谈及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告称,该仲裁结果对公司可能存在或有风险。目前买方虽然已书面承诺承担所有风险,但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仍无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