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3-018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12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11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108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7日
●除权及除息日:2013年8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3年5月17日,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决议公告于2013年5 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8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2012年12 月31日的总股本167,37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2元(含税)。本次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0,084,4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12元
5、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14元;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如能在公告后规定期限内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上市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108元。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2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8月7日
2、除权(息)日为2013年8 月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3年8月15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8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352-7010476
传 真:0352-7011070
联系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037003
七、备查文件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