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位证监会的监管逻辑(上接封一)
肖钢
重新定位证监会的监管逻辑
(上接封一)政府的职责就是以执法为己任,遏制违法行为的蔓延,使市场功能正常发挥。他举例美国证监会、中国香港证监会的出世的市场因素及执法权的加码过程。
执法面临严峻形势和挑战
肖钢说,我国资本市场仍处“新兴加转轨”阶段,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监管执法领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包括:
当前市场违法案件越来越多,执法资源相对紧张,证监会系统专司执法人员不到600人,不及职工总数的20%,同时科技执法还跟不上形势发展;
违法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当事人反调查的意识越来越强,执法手段相对不足,行政执法普遍存在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罚难、执行难的问题,资本市场案件查实率只有60%到70%;
维护市场“三公”任务艰巨,执法环境亟须改善,社会法治意识薄弱,使监管执法受到干扰,造成违法成本低、问责不及时。近年证监会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投资者保护任务越来越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安排不相适应。近年一些大案要案,特别是上市造假类案件涉及的主体众多,受害投资者多则几十万,少的也有一万多人。他提出,“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市场。”
现有的执法模式程序较长,效率较低,还不适应威慑违法行为的需要,还不能尽快回应市场和社会的关切,我国当前尚未形成与现代资本市场节奏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新模式,投资者维权的渠道还不顺畅,难以获得经济赔偿。
新执法体系内涵
肖钢提出建立健全四方面机制,努力构建符合国情的资本市场执法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主动型”立法保障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力度。可考虑采取“一年一评估、两年一小改、五年一大改”的方法,及时将监管执法经验和趋势反映在立法之中。当前重点是要抓紧修订《证券法》,加快制定我国期货市场的基本法。同时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提高处罚标准,丰富执法措施和手段,增强操作性和匹配性,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研究投资者补偿制度。更多引入刑事司法力量参与监管执法,强化“行”“刑”衔接。
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型”行政执法机制,提高监管作为能力。大胆探索金融监管机构作为特定机构,脱离现行公务员管理模式的改革试点,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薪酬体系等方面实行灵活的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专业人才。进一步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充实执法力量,大幅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坚决查处大要案。解决好日常监管、自律监管与稽查执法的职能边界及相互配合的问题,建立统一的违法线索监控监测平台,实现调查、审理、移送等执法过程标准化。建立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举报激励机制,提高案件发现能力。
三是建立健全“制约型”查审分离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既最大限度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公允性,又形成内部制约制衡机制。为避免查审分离影响执法工作效率,要保证调查与审理环节的独立性,上级有权监督,但不干预调查部门的立案意见和审理部门的处罚意见;同时查审两个环节既要有分工,也要有协作,应加快统一调查标准和审理标准,建立办案时限制度,对大案要案及时实行双向提前介入。此外,针对重大案件或者需要尽快回应社会的案件,要建立查审协调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调查、审理和其他执法环节之间的分歧和衔接问题,提高执法反应能力。
四是建立健全“紧密型”政府部门协同机制,提高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共同构建“大监管、大执法”格局,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促进部门协作,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盲区。应针对资本市场重大监管事项,建立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共同参加的“联手行动”机制,做到对违法行为和风险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立案、及时调查、及时处罚、及时公开,高效处置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