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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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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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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3-41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7月2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8月1日上午九时在公司总部十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出席现场会议董事6人(其中:独立董事曾华春、朱广彬书面授权委托独立董事丁春泽代行表决,董事张旭东书面授权委托董事孙凯代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1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当发现大股东及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经公司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在限定时间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大股东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金。

    2(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4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赤峰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赤峰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赤峰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赤峰日报》上公告。

    6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赤峰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赤峰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7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审议〈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为了更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便于投资者进行价值评估与比较分析,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决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折旧率及应收款项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比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内容详见《兴业矿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4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朱广彬先生、丁春泽先生和曾华春先生就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折旧率及应收款项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比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变更依据真实、可靠。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3-42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7月2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8月1日上午十时在公司总部十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1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当发现大股东及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经公司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在限定时间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大股东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金。

    2(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4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赤峰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赤峰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赤峰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赤峰日报》上公告。

    6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赤峰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赤峰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7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审议〈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为了更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便于投资者进行价值评估与比较分析,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决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折旧率及应收款项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比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内容详见《兴业矿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4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3-44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013年8月1日,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变更原因:

    为了更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便于投资者进行价值评估与比较分析,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决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折旧率及应收款项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比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3、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估计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①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折旧率

    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及预计净残值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10-50年5%1.90%-9.50%
    井建工程10-20年5%4.75%-9.50%
    机器设备5-15年5%6.33%-19.00%
    运输设备5-15年5%6.33%-19.00%
    其他设备3-15年5%6.33%-31.67%

    ②应收款项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率:

    账 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1%1%
    一至二年2%2%
    二至三年4%4%
    三至四年8%8%
    四至五年50%50%
    五年以上100%100%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①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折旧率

    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及预计净残值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10-40年5%2.38%-9.50%
    井建工程10-20年5%4.75%-9.50%
    机器设备5-15年5%6.33%-19.00%
    运输设备5-15年5%6.33%-19.00%
    其他设备3-15年5%6.33%-31.67%

    ②应收款项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率:

    账 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5%5%
    一至二年10%10%
    二至三年30%30%
    三至四年50%50%
    四至五年80%80%
    五年以上100%100%

    4、审批程序:

    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会计估计及会计估计变更》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合理和有效,能够更加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是合理的,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涉及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折旧率及应收款项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比率的变更,自本次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不影响公司2013年1至6月的利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关规定,对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须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也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朱广彬、丁春泽和曾华春审阅了本次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折旧率及应收款项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比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变更依据真实、可靠。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