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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66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汉族,1955年10月生,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玉辰,男,196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农业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商业部办公厅秘书, 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冀光恒,男,1968年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工商银行总行副行长专职秘书、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长安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李桦,男,1972年出生,大学本科,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人,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基金、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基、华富保本混合基金1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为269亿元。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浦发银行一直致力于加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通过与“笃守诚信,创造卓越”为核心的公司文化相结合,充分借鉴国内外金融行业先进管理模式,逐步构建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实现成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的目标建立了坚实的基础。近几年来,浦发银行在内控体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06 年以来所进行的内控体系建设项目,使浦发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更加系统化、透明化、文件化和程序化。经过近三年不懈的努力,浦发银行通过该项目对现有的内控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系统清理过去的规章制度,识别规章制度中的有效部分,然后运用“过程方法”和“管理的系统方法”,全面梳理业务和管理活动的过程网络,开展风险排查和风险评估,同时解决过去制度中矛盾、重复、交叉的内容,确保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目前浦发银行内控体系建设现阶段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浦发银行的发展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在五部委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浦发银行将在内控框架、内控管理机制、流程控制和内控评价方式等方面对内控制度进行持续改进和完善。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层

    负责人:林泽军

    电话:(020)28261688

    传真:(020)28261666

    经办律师:林泽军、凌娜、张书杰

    联系人:凌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06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0.10%
    100万≤M<200万0.08%
    200万≤M<500万0.04%
    M≥500万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1.0%
    10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50)/1.00=99,059.9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59.90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0.1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0%)=99,90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认购份额=(100,000-99.90+50)/1.00=99,950.1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950.10份基金份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仅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月度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经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增加办理基金份额申购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0.10%
    100万≤M<200万0.08%
    200万≤M<500万0.04%
    M≥500万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1.0%
    10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4、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赎回费率
    0-290.75%
    30-3640.10%
    365-7290.08%
    730-10940.06%
    1095及以上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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