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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税制
    就该尽早调整
    2013-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桂浩明

      ⊙桂浩明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投资理念的不断成熟,加上管理层多项措施的推动,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明显增强,以现金形式分配股利的比例越来越高,以至于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出现了“分红贴水”的现象。眼下,沪深上市公司2012年的分配大都已实施完毕,检验一下7个月来投资与分配的结果显然很有意义。

      以蓝筹股工商银行为例,这次实施了每股派0.239元红利的分配方案,相对于股权登记日收盘价3.96元计算,股息率达6.035%,应该说要高出银行存款利率不少。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投资工商银行就能获得不错的收益呢?去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工商银行的收盘价是4.15元,7个月后其收盘价是3.89元,即便是加上分红所得0.239元(没扣除红利税),也只有4.129元,仍低于7个月前的水平。再看中国石油,这次每股分配0.1306元红利(含税),以7月31日的收盘价计,含息价格为8.2106元,而去年底该股收盘价为9.04元。其实,沪深股市相当数量以现金红利分配的蓝筹股都是如此,即分红并没有给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的资产增值,而且现金分红比例越高的公司,这种状况还越严重。当然,这其中原因主要还是应在股市上找,因为行情持续低迷,导致不少大盘股走势被动,即便公司高分红也难以改变股价的疲态。当然了,应该充分肯定上市公司积极的分红行为,给了投资者相应的现金收入,这对稳定投资者心态,作用不容忽视。但对于相关投资者来说,除了承受了由于股市风险带来的股价下跌风险以外,在分红过程中还承担了一定的税收成本。尽管从今年开始,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投资者,其红利税的税率已下降到了5%,但不管怎么说这个成本还是存在的。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说,既然投资者得到了现金,那就该按章纳税,这确实顺理成章。可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红利本身是从投资者权益中转移出来的,这种现金回报的实质是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而且,就当下的投资结果而言,7个月下来持有股票实际上还是亏损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红利征税,也就令人难以接受。事实上,这种征税的结果必然导致投资者因为缴纳红利税的原因而对上市公司的高分配缺乏兴趣,有的甚至为了避税而在股权登记日前特意卖出股票。显然,当我们大力提倡长期投资,并且采取了不少鼓励上市公司提高分配水平的措施。但这些努力却因为红利税收政策而被大大打了折扣。

      也许,怎样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情出发,综合考虑不同税收政策对投资行为的引导作用,在此基础上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对那些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的税制予以调整是非常必要的,事实上这个要求已越来越迫切。沪深股市现行税制中不尽合理的地方还真不少,譬如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不是根据授予日的市场价与授予价之间的价差来征收所得税,而是引进了解禁日的价格,将这个价格与授予日的价格之和除上2,再减去授予价来征收所得税。这样做,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个税种就有点像是资本利得税了,可它又不是按照20%一次性偶然所得的税率来征收,而是执行最高45%的累进税率。于是在实践中就可能出现如果公司股价涨到一定程度,员工出钱参与享受股权激励,反而不如直接在二级市场买股票得益多的荒诞局面。不合理的税收制度,难免在市场上产生负面导向。

      在沪深股市开始起步时,曾规定上市公司一律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体现了管理层对于资本市场的明确支持态度,其影响是非常正面的。今天,市场发展又到了关键时期,符合实情的、合理的税收制度将是推动其发展的正能量。对与之相悖的税收制度,是不是该尽早清理并做出必要的调整呢?

      (作者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