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通葡股份 证券代码:600365 公告编号:临2013--027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与昆明九井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九井”)相关诉讼进行了终审判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判决的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2年,公司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起诉昆明九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9月,通化中级法院作出[2003]通中民二终字第40号终审民事判决,判决昆明九井给付公司货款141.52万元及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由于在公司与昆明九井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通化中级法院未支持昆明九井提出的要求公司承担其借给公司某销售人员(已于1999年辞职)50万元(上述款项未进入公司账户)的诉讼请求。2011年,昆明九井就该事项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销售人员和公司列为被告(某销售人员借款案)。2011年12月16日,通化中级法院于作出(2011)通中民终字第33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东昌区法院重审。在裁定将某销售人员借款案发回重审后,通化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经组成合议庭再审,裁定将公司与昆明九井买卖合同纠纷案发回重审。2013 年 1 月,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对昆明九井起诉本公司一案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胜诉。昆明九井不服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进展情况及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与昆明九井相关诉讼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决公司胜诉,驳回昆明九井的上诉,相关诉讼费用由昆明九井承担。因此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以上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未审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相关诉讼的判决书。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