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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75 股票简称:桂林三金 公告编号:2013-022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528号”文核准,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80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0,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9,278,300.00元。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9 年7月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天会验[2009]91号”《验资报告》。

      2009年12月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议:鉴于中药新药舒咽清喷雾剂产业化项目、特色中药眩晕宁产业化为全资子公司三金集团桂林三金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金生物”)承担实施,需将两个项目的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注入三金生物,计人民币12,100.38 万元。

      经公司2013年3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3年4月12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将原由三金生物实施的中药新药舒咽清喷雾剂产业化项目和特色中药眩晕宁产业化项目两个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由本公司继续承担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内容及投资金额都不发生变化。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甲方)连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乙方)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于2013年8月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其中,专户一账号为2103218229300015953,截至2013年7月26日的专户余额为6,661.89万元;专户二账号为2103218229300016057,截至2013年7月26日的专户余额为5,377.03万元。上述两个专户分别仅用于甲方“中药新药舒咽清喷雾剂产业化项目”和“特色中药眩晕宁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不得将上述存单质押。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坚、程红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