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3-059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睦新材料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金额25,290,000元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无
一、审议程序情况
为满足广东地区市场的需求,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决议在广东省江门市购置不超过100亩土地,总价格不超过3,000万元(不含税费)用于扩大生产,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负责土地购置的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18。
2012年12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设立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由公司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其中本公司控股60%;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5月16日获得了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3年7月26日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得编号为江门市区JD2013-10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57。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4日共同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703-2013-000027,受让宗地编号为JD2013-10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受让人: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703-2013-000027)(以下简称“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JD2013-10号,宗地总面积72,845.70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61,527.10平方米。出让宗地坐落于蓬江区杜阮镇南北大道侧(土名井根村骑龙山地段)。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三、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1、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JD2013-10号,宗地总面积72,845.70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61,527.10平方米;出让宗地坐落于蓬江区杜阮镇南北大道侧(土名井根村骑龙山地段);
2、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3、出让人同意在2013年8月19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土地条件按现状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由蓬江区政府负责;
4、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按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5、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25,290,000元,每平方米人民币411.03元;
6、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759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款;
7、受让人同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向出让人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8、受让人应在按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9、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23,073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3,750.05元;
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10、受让人在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主建筑物性质:工业厂房及仓库;附属建筑物性质: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建筑总面积:61,540~184,62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3不低于1;建筑密度不高于70%不低于40%,绿地率不高于20%不低于20;
11、受让人同意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
12、受让人同意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14年8月19日之前开工,在2015年8月19日之前竣工;
13、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14、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15、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16、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上述合同于2013年8月4日在江门签署。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3年7月25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在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获得了通过,详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5月28日和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37和(临)2013-056。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中包括“广东东睦新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受让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将用于建设其生产厂房,并实施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之一的“广东东睦新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的投资。
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厂房建设及投产,以及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主营业务的市场,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并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厂房建设尚须经政府相关部门的立项备案;
2、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尚须经政府相关部门的立项审批;
3、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将有利于公司按照项目安排以及上述合同规定的投资进度实施投资和建设。
特此公告。
报备文件: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广东东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703-2013-000027)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