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64 证券简称:哈投股份 编号:临2013-018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
★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持股期限分别为人民币0.20元(1个月以内(含1个月))、0.225元(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0.2375元(超过1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人民币0.22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9日
★ 除 息 日:2013年8月12日
★ 现金红利到账日:2013年 8月1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6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8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 546,378,1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0.25元现金股利(含税),总计派发股利136,594,549.00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持股期限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分别为人民币0.20元(1个月以内(含1个月))、0.225元(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0.2375元(超过1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225元;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928,094,006.67元转入下一年度。
4、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75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股息红利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2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机构或法人投资者,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5元人民币派发。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9日
2、除息日:2013年8月1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16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3年8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51-82332888
传 真:0451-82332228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72号
邮 编:15009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