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3-45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或“公司”)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说明。
一、2012年3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通报批评通知》”)
(一)主要内容
《通报批评通知》指出,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兴业矿业2011年1-6月亏损人民币2,103万元,但直至2011年8月16日披露半年报,兴业矿业仍未按规定披露2011年半年报业绩预亏公告。另外,兴业矿业还存在2011年第一季报和第三季报业绩应预亏未预亏的违规行为。
兴业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以及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兴业矿业时任董事景树森(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富军、寇显强、张春水、李春晓、宿颖波,时任财务总监史淑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兴业矿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兴业矿业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旭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兴业矿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兴业矿业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兴业矿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兴业矿业时任董事景树森(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富军、寇显强、张春水、李春晓、宿颖波、时任财务总监史淑琴、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旭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二)整改和自查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4日核发了《关于核准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96号)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管理架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上述《通报批评通知》中提及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问题均发生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前。
1、重组完成后公司为提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能力采取措施
重组完成后,2011年12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于2011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
同时,公司董事会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从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做到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要求各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各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汇报,确保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在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并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改选情况
2011年12月16日,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及第六届监事会成员;同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决议,产生了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改选完成后,上述《通报批评通知》中提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张旭东担任公司董事外,其余人员均不在公司继续任职。
自2011年11月30日重大资产重组完成资产交割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曾发生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二、内蒙证监局现场巡回检查情况
2013年6月,内蒙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内蒙证监局就本次现场检查出具的相关意见。
公司收到内蒙证监局就本次现场检查出具的相关意见后,将根据内蒙证监局提出的意见,认真自查,制定方案,部署相应整改措施,及时向内蒙证监局报送相关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五年内(2007年至今)无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内蒙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