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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3-065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8月7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3年8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槐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副总经理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充实公司高管团队,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申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规定的薪酬执行,聘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申毅先生的履历等材料,其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7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合法,选举程序合规。因此,同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请申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申毅简历:

      申毅先生,1978年11月生,硕士研究生。2003年9月至2004年9月在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融资企划部工作;2004年9月至2010年4月在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工作;2010年5月至2013年7月30日在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三部工作。

      申毅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担任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迪庆香格里拉建塘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与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6%。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3-066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1、2013年6月9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人”或“承包方”)收到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租赁公司”、“发包人”或“发包方”)发来的“昆明市2011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颐惠园(大波村项目)、盛惠园(方旺片区项目)、普惠园(陈家营项目)室外及景观绿化工程(重招)第一标段”的《中标通知书》,工程中标价为:人民币42,689,613.89元,公司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工程中标公告》。

      2、2013年8月7日,公司与公共租赁公司签订《昆明市2011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颐惠园(大波村项目)、盛惠园(方旺片区项目)、普惠园(陈家营项目)室外及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是经昆明市市委、市政府批准,于2011年2月22日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主要职责是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昆明市级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营运管理工作。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会认为: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住房开发、建设、营运管理运作方面的经验,其注册资本能够覆盖本合同金额,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昆明市2011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颐惠园(大波村项目)、盛惠园(方旺片区项目)、普惠园(陈家营项目)室外及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一标段)

      2、工程地点:昆明市大波村片区

      3、工程内容

      昆明市2011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颐惠园(大波村项目)室外及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变更修改、后续服务等包括的全部工作内容,养护期内保证苗木全部成活。

      (二)合同工期

      本工程工期为60日历天(含法定节假日在内),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书面开工令为准。

      (三)质量要求

      执行 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GB50268-2008)及其它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绿化部分养护期3年,养护期内保证苗木全部成活。

      (四)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暂定为:小写:¥42,689,613.89元,(含预留金2480000元,其中预留金由发包人支配,结算时按实结算,若有剩余时剩余部分归发包人所有)。(大写)¥:肆仟贰佰陆拾捌万玖仟陆佰壹拾叁元捌角玖分。

      (五)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承包人进场10日内,发包方支付绿化工程部分总造价的30%中的60%,绿化部分工程费为18,146,836元,预付款为¥3,266,430元,大写:叁佰贰拾陆万陆仟肆佰叁拾元正。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

      小区内道路及园建工程部分:进度款每月按经监理、造价单位、发包方审核的已完成工程投资额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监理、造价单位、发包方认可的中间计量支付审核审定已完成工程投资总额的80%(包含已支付进度款),工程结算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审定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根据质保情况无息返还。

      绿化工程部分:工程款的付款方式执行昆政办文[2009]36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一年支付至合同价绿化工程部分的30%:承包人进场10日内,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中的60%,剩余40%建设费待工程完工初验后支付;

      2、第二年支付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的30%:一年绿化养护期满,苗木成活率(树木种植后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达到98%以上,工程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依据相关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支付30%;

      3、第三年支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第一、二年足年,苗木成活率(植物栽植后成活两年以上的株数占总栽植株数的百分比)达到98%以上,发包方支付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价30%;

      4、第四年支付尾款10%:第三年足年后,苗木成活率达到100%以上,经发包方最后组织一次绿化验收并合格后,支付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价10%尾款。

      (七)违约及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担10000.00元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5、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且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纠正并直至发包人满意的,发包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需与投标文件一致,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时,按照承包人实际已完工作量进行结算,双方同意结算价以审计部门的审定为准。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等)。

      (八)合同的终止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合同总金额占公司2012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2.42%。根据合同的工期约定,预计本项目收入将确认在2013年度。本合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1、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最终结算金额高于或低于合同价款。

      2、本合同中绿化工程部分约定采用3331付款方式,回款时间较长,将在一定程度上占用公司资金。

      3、因本合同的开工时间需以监理工程师书面开工令为准,具体开工时间不确定,能否在2013年度完工仍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昆明市2011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颐惠园(大波村项目)、盛惠园(方旺片区项目)、普惠园(陈家营项目)室外及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