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3-047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333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5,024,691股,发行价格为8.1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5,699,997.1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15,231,372.18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准验字(2013)第1038号的验资报告。
依据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拟利用本次募集资金9,693万元建设牙克石给排水工程项目。牙克石给排水工程项目将通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牙克石市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牙克石水务”或“甲方”)实施。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牙克石水务及保荐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或“丙方”)于2013年8月8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北京经开区支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在乙方开设的专户仅用于甲方建设牙克石给排水工程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振宇、张杏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
备查文件:
1、牙克石水务、民族证券与浦发银行北京经开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