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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3-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香溢融通 证券代码:600830 编号:临时2013-031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

      担保数量:新增最高额保证担保20000万元。

      担保期间:一年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131000万元: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工程保函担保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105000万元;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1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15000万元。

      逾期对外担保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况

      2013年8月8日,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香溢担保、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三方签署《杭州银行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补充协议书》,公司为香溢担保与杭州银行下属市民中心支行在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合作开展的分离式保函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主债权金额不超过4亿元。

      本次担保债权包含2012年9月19日公司与香溢担保、杭州银行签署的20000万元合同项下发生的担保业务,即:本次新增最高额保证担保20000万元。(2012年9月19日签署《杭州银行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协议书》、《杭州银行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补充协议书》关于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000万元事宜,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2-03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90%),注册资金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建华,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

      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4416.01万元、净资产22342.91万元、资产负债率8.49%,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 3326.08万元、净利润1091.24万元。

      2013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4805.53万元、净资产22290.29万元、资产负债率10.14%,2013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41.21万元、净利润493.00万元(2013年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担保主债权

      1、香溢担保同意为杭州银行分离式保函业务项下出具的保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协议有效期内,香溢担保的主债权总额按香溢担保实际存入杭州银行保证金帐户资金余额20倍控制,担保主债权不超过4亿元。

      (二)担保责任形式

      香溢担保同意承担100%连带担保责任,并追加母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

      (三)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及杭州银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担保责任承担

      1、若受益人向杭州银行索赔,杭州银行有权独立判断索赔要求以及索赔金额是否符合保函的约定;杭州银行对外赔付,无须事先取得香溢担保同意,香溢担保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杭州银行有权直接向香溢担保进行追偿。

      2、杭州银行可采取直接从香溢担保帐户支付等方式支付索赔款项。

      3、香溢担保应保证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保证金帐户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五)担保主债权的确认

      杭州银行出具分离式保函业务项下的保函,担保主债权即确立。

      (六)担保费用、支付方式

      1、香溢担保为本协议约定业务提供担保的,需在杭州银行保函业务审批通过后,由被保证人或由香溢担保代为将向被保证人收取的保函手续费存入杭州银行指定帐户。

      2、香溢担保向被保证人收取的担保费由香溢担保自行核定。

      (七)协议有效期间

      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止。

      四、公司意见

      2013年4月23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香溢担保公司2013年工程保函担保业务提供最高额16亿元保证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最高额16亿元额度内为香溢担保工程保函业务提供担保,同意上述担保额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该额度内执行。

      2013年4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最高额16亿元范围内为香溢担保公司2013年工程保函业务提供担保行使相关职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且担保的相关标的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符合相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131000万元,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工程保函担保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105000万元;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属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15000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数占公司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166156.46万元的78.84%,无其他担保,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七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13-032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诉讼事项,已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法院出具了受理民事案件通知书。

      ●申请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3058.32元及利息、罚息

      ●该拍卖、变卖抵押物尚未开始,目前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带来的损益进行评估。

      一、基本情况

      2013年7月29日,香溢租赁和委托贷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海曙支行)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裁定拍卖、变卖委托贷款客户南通麦之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麦之香)委托贷款抵押物。

      2013年8月 9日,香溢租赁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通知书。

      二、诉讼申请概况

      2011年6月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租赁与中行海曙支行、南通麦之香签署委托贷款合同,香溢租赁将自有资金5500万元人民币委托中行海曙支行贷款给南通麦之香,借款期限2011年6月9日-2012年6月8日,后展期至2012年12月7日。截止2012年12月7日,南通麦之香归还借款660万元,剩余款项4840万元经公司同意延长借款期限至2013年6月6日。2013年一季度,南通麦之香归还借款1781.68万元,至此,南通麦之香委托贷款余额为3058.32万元。

      上述委托贷款抵押物为如皋市金荣广场一楼456平方米店铺、第四层4530平方米商铺,天平市场17间402平方米商铺,集贤五区246平方米住宅用房。

      南通市集贤置业有限公司、曹金年、曹忠芳、曹滕飞等个人为此次借款担供连带责任担保。

      因南通麦之香未按期归还香溢租赁借款及利息,2013年7月29日,申请人香溢租赁、中行海曙支行就南通麦之香委托贷款事项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曹金年和曹忠芳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如皋市金荣广场第四层商铺(即第四层4530平方米商铺)及被申请人曹滕飞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金荣广场底层店铺(即一楼456平方米店铺),用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58.32元和利息、罚息。

      此次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不影响该业务项下其他担保的实现。

      三、进展情况

      2013年8月9日,香溢租赁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的受理民事案件通知书。

      四、本次申请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申请尚未开始执行,目前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可能带来的损益进行评估,但可能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2、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通知书。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八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2013-033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务诉讼的公告》(临时公告2013-032号),相关数字有笔误,现更正如下:

      一、重要内容提示中“涉案金额:借款本金3058.32元及利息、罚息”,现更正为“涉案金额:借款本金3058.32万元及利息、罚息”。

      二、诉讼申请概况第四段中“申请人香溢租赁、中行海曙支行就南通麦之香委托贷款事项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曹金年和曹忠芳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如皋市金荣广场第四层商铺(即第四层4530平方米商铺)及被申请人曹滕飞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金荣广场底层店铺(即一楼456平方米店铺),用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58.32元和利息、罚息。”,现更正为“申请人香溢租赁、中行海曙支行就南通麦之香委托贷款事项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曹金年和曹忠芳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如皋市金荣广场第四层商铺(即第四层4530平方米商铺)及被申请人曹滕飞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金荣广场底层店铺(即一楼456平方米店铺),用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58.32万元和利息、罚息。”

      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八月九日